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