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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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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