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督促及交付阳光莲景苑小区所购房屋使用的函致龙岩贯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见附页签名)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见附页),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1、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小区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必须按照第九条约定履行按日补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形式为现金,并且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兑现(不足一个月且超过15天的按月计算),将现金打到指定卡户或者现金发放,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1日的违约金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2、 开发商与施工公司之间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施工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