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20961 上传时间:2018-11-0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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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办理对象:零售药店申报材料:1、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其他材料(详见申请书要求附件)办理流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流程图受理公告每年 1-2 次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请,每次集中受理前提前一个月通过苏州劳动保障网发布受理公告。申请登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从苏州劳动保障网下载定点资格申请登记表,填写后在规定时限内送交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现场检查医保处对照定点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检查,初审后,向基本符合定点条件的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综合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向市卫生、药监、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

2、调查核实依法执业、药品管理、物价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社会公示对综合评审合格的单位,根据区域设置规划择优确定拟定点单位名单,并在网上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资格认定 社会公示 10 天后,正式做出资格认定决定,并在网上公布定点单位名单。送达通知向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发出认定定点资格通知书,同时通知市社保中心做好人员培训、 软件安装、签定协议、网络开通等相关工作。颁发证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定点单位颁发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办理须知: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

3、法 、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五)正式开业(搬迁)满 1 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 50 万元(边远区域可适当降低);实际营业面积 80 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 ,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 3年;(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七)至少有 2 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 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且上岗证在有效期内)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 )不少于 1200 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 GSP 软件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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