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