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专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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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山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学校专利权,促进职务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转化、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专利权第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

2、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第四条 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第五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黄山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职务发明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第六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专利发明人填写黄山学院专利申请审核表,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审核;(二)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审查专利申请审核

3、表,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校长办公室用印;(三)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专利,由学校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并由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委托书上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申报专利手续。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第七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报送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第八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

4、议,以确定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做出约定。第九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等可从专利发明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按协议办理。没有订立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第十条 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登记备案,并由专利

5、审核分委员会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第三章 专利实施与转让第十二条 我校教师向外单位转让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在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备案。有关专利转让、专利技术实施和许可贸易由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统一管理,在学校监审、财务等部门参与下,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统一行使各项专利权。第十三条 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第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成功的,所得收益的70%给予参与职务科技成果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由职务科技成果第一研

6、发者负责分配),剩余 30%由学校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或个人可获取 10%的税前奖励)第十五条 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和国家专利局备案。第十六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第十七条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的,由专利负责人、专利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和实施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审核后代表学校授权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代表学校向实施单位出具专利无形资产增资决定,实施单位向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备案专利评估等作价入股或股权增

7、资相关材料后,由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代表学校与实施单位签订专利权转移协议并出具转移手续。第十八条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的,经验资核定的入股作价金额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到款认定,学校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中进行成果评价时,视为专利负责人承担同额度的横向科研项目一项。第十九条 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独立承担国家、地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业化示范工程等计划科研项目的,学校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中进行成果评价时,视为相关专利负责人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额按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所占股份比例核定。第四章 专利奖励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获准授权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

8、励 6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 2000 元。各类专利转让或实施前奖励总额的 70%,3 年内成功转让或实施的奖励剩余 30%,3 年内未成功转让或实施,30%的奖励部分划入学校专利基金。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用于支付已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 3 年年费(由发明人申请提交)。之后的年费由各发明人自己缴纳。专利基金主要来源是: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专利实施转让的效益分配、未转让专利的 30%奖励费及其他收入等。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暂行)(校科2012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利审核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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