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高等院校科研资金资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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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3惠州市高等院校科研资金资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含民办,以下简称高校)建设和发展,市财政设立“高校科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校科研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府20142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 2000 万元专项资金,资助本市高校建立一批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绩效目标:高校科研数量持续增加,科研能力明显提高;有效推动高

2、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产业化进程,缩短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促进新材料、新能源以及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的应用开发和市场开拓;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催生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果提供技术源泉;高校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有部分高校在全省、全国同层次、同类型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资助范围4第五条 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省内较高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

3、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第七条 一般应为重点学科。第八条 优先考虑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符或获国家立项的项目。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奖补项目。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职责分工第十条 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使用计划。第十一条 各高校按要求向市教育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负责制订本校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校内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

4、,由市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联合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5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按照竞争性分配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定,采取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分配方式,综合考核各校建设规划和实施成效、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情况、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情况、科研能力和综合管理绩效等因素,并考虑相关修正因素,分类确定各校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各校建设规划,将“高校科研”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的建设。第十六条 “高校科研”专项资金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

5、护费、评审管理费等。(一)建筑工程费。高校为新建实验室、研究院而需要建设的土建基础工程费,包括给排水、供电、通风与空调、消防、环境保护、卫生与安全、装饰装修等。关于基础建筑工程,公办高校一般向市财政申请基建专项经费,需要学校承担的部分,可从“高校科研”专项资金中支出。民办高校可以参考公办高校承担的比例。(二)设备购置费。指高校新建实验室、研究院而购置设备,及为完成科研项目而添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费用,包括安装费。6(三)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科研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四)评审管理费。指在开展专项资

6、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考核、评审、公示、验收等费用。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学校申报的项目以外的支出,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织各项目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和结果进行评价或考核。第二十条 各项目学校按照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

7、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 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严重的;7(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要加强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要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和审计结果要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工作消极不作为的高校,市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相应缓拨、停拨、扣减甚至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全市通报。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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