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州市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727 号)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包装食盐,是指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先定量包装食盐(即入口食盐) 。小包装食盐由加碘小包装食盐和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组成。本办法所称加碘小包装食盐,是指食用盐碘含量浓度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包装食盐。本办法所称未加碘小包装食盐,是指食用盐碘含量在5 毫克/公斤以下的小包装食盐。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食堂,是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2、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四条 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供应加碘小包装食盐的防治措施,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同时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以满足不适宜食用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特殊人群需求。第五条 本办法按小包装食盐的碘含量和小包装食盐的重点供应对象进行分类,分别对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销售及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采购做出分类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各级公安、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未加碘小包装食盐及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监管。第二章 未
3、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管理第七条 符合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产合格的未加碘小包装食盐,要求外包装的标识信息应具有随机性、唯一性、可操作性,做到可溯源查真伪,同时外包装应标明“未加碘”字样。第八条 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管理按照满足“社会需求、方便群众、加强管控、依法依规”原则。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会同各级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做好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管理工作,共同管控好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销售。第九条 为加强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的有效监测管理,广东省盐业集团惠州分公司要充分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避免未加碘盐冲击加碘盐市场,确保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未经
4、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指定的单位,不得经营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第十条 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者要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同时供应同品种的加碘小包装食盐。第十一条 因疾病或治疗疾病,不宜食用加碘小包装食盐的患者,可以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第十二条 广东省盐业集团惠州分公司应做好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者的销售台账记录等追踪管理工作,当发现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销售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牵头,市经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广东省盐业集团惠州分公司配合,做好科学补碘的健康
5、宣传工作,引导特殊人群科学选用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避免盲目选购未加碘小包装食盐。第 3 章 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管理第十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确定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文件精神,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确保完成碘缺乏病监测任务和实现我市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各县(区)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定期将本辖区的合格碘盐覆盖率情况反馈给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在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市卫生和计划生
6、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广东省盐业集团惠州分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食用合格碘盐的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加碘小包装食盐经营者供应水平,确保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合格加碘小包装食盐的供应安全和稳定。第十七条 广东省盐业集团惠州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财政补贴边远相对贫困碘缺乏地区加碘小包装食盐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第 4 章 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管理第十八条 单位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向有资质的食盐经营单位采购合格加碘小包装食盐。鼓励单位食堂通过广东省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购买合格加碘小包装食盐。
7、第十九条 食盐列入我省重点商品监控范围。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将单位食堂列为食盐安全监管重点单位,逐步完善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电子溯源体系,与单位食堂签订食盐质量安全责任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单位食堂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食盐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单位食堂的开办者应承担食盐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 单位食堂应按照“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溯源方便”的原则确定食盐供应商,并与具备资质的食盐供应商签订食盐质量安全承诺书、食盐供应协议。第二十二条 单位食堂采购加碘小包装食盐应做好进货查验、验收登记和索票索证等工
8、作,建立进货、出货、存货台账,确保食盐采购、使用、库存的可查询、可追踪、可溯源。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单位食堂的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单位食堂的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单位食堂小包装食盐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单位食堂加碘小包装食盐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单位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涉嫌食盐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单位食堂发生食盐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地级以上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处置。第 5 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涉嫌食盐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应做好食盐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