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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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服务指南一、审批依据1.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8 月第二次修正)第 52 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256 号,2014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 22 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 年 6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7 号,2016 年 11 月 25 日第二次修正)第 4 条和第 6 条。二、办理条件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

2、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4.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组织踏勘论证。三、申请材料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1 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需附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原件 1 份);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 1份);4.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生物质和垃圾发电、污染企业搬迁等环境污染较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原件 1 份)。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关于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意见(原件 1 份);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 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六、办理地点五莲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五莲县富强路 101 号)七、咨询服务0633-533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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