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南大学自主科研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 号)及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 号)文件精神,我校设立自主科研 计划。 为规范自主科研 计划的组织实施,加 强自主科研计划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主科研 计划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应用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原 则上重点支持 40 周岁以下的青年博士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 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
2、的培育。第三条 自主科研计划遵循“自主、公正、效益” 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获资助的自主科研计划按预算制课题方式管理,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条 学校成立自主科研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自主科研计 划的组织管理;成立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自主科研计划评审专家组,负责对项目 进行评审,每年的 评审专 家组名单由我校自主科研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二章 项目设置第六条 自主科研计划 暂设项目基金、人才基金、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基金三类。项目基金以新兴学科、前瞻性研究、国家项目的竞争前培育为目标;人才基金以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学科交叉创新团队
3、基金以科学前沿、国家重大需求为目标。项目执行期均为二年。各类基金所占经费的比例、名 额以及 资助强度等将根据教育部每年对我校具体拨款的情况由自主科研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七条 项目类基金设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一) 面上项目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发展需求, 开展学科 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要求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2义、学术思想新颖,强调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二) 重点项 目主要用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 重点重大计划、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
4、前期培育。第八条 人才类基金设重要人才引进基金、青年基金、研究生创新基金三类:(一)重要人才引进基金主要用来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专家学者。(二)青年基金主要支持刚从事科研工作的年轻教师、新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研究。要求申 请者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三)研究生创新基金主要支持我校在读博士生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学科前沿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研究,以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前期培育。第九条 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基金支持跨两个以上学科门类或者跨院系之间就学科交叉、学科融合和学科前沿问题提出的,以国民 经济 、社会 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
5、以交叉科学和复 杂体系为对象开展的交叉研究,有望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形成新的优势与特色,并能 进一步提升学校源头创新能力的研究项目。要求团队负责人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原 则上具有博士学位, 团队 成员以 40 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第三章 项目申请第十条 根据国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 年并结合我校攀登计划的要求,在广泛征集的基 础上由学校校学术委员会制订并发布每个年度的江南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指南。第十一条 自主科研计 划原则上每年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江南大学自主科研计划申请书,经所在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统一报送项目管理部门。第十
6、二条 申请者应是 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位申 请者限报一项,申 请、承担和参与累计不能超过 2 项。申请 者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对于人才类基金项目学校只资助申请人一次。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申请质量,对于以下情况不予受理:3一一一 申请者已主持本计划或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计划等在研项目;一一一 研究主体内容已获得国家计划或其它资助的项目一一一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校其他自主科研计划或本专项项目的人员。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的原则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我校的自主科研计划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
7、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 批下达。第十五条 为 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 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自主科研计划由学校自主科研计划管理部门下达填写项目任务书通知。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通知后,与学校签订 项目任务书。 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 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经学校审定批复后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第十七条 学校将资助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八条 自主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对自主科研计划 实行动态追踪管理,并定期向上级
8、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 应当征得所在院(国家重点 实验室)批准,并报学校自主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备案:(一)修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经费预算; (二)提前或推迟结题; (三)中止项目研究; (四)项目负责人变更。第二十条 自主科研计 划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得到“ 江南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资助” 及项目编号,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项 目成果。第五章 经费使用第二十一条 自主科研计划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自主科研计划的可开支范围4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第二十二条 自主科研计划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
9、材料 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 费、会议费、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自主科研计划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 奖金、津 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 费用( 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 助、投资等, 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 根据自主科研计划的经费预 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项目执行当年度预算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下一执行年度。项目结题后,若经费还有结余,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试行,由学校自主科研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