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在此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邓小平故居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专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和村民建房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部分规划技术指标和国家规范时,按新区从严、旧城区适度放宽原则执行。第六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开发规模第七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