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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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江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 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 20116 号)和省 财政厅、省民政 厅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粤财社2014 18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

2、、医等生活困难,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采购、加工、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 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市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救助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

3、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市本级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按规定开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负责组织当地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人次数、救助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恢复重建进度和完成情况、灾区生活秩序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县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生 3 活救助基础管理工作,加

4、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认真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七条 用款单位(即实施单位,下同)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采购、加工、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具体使用的范围和救助标准如下:(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

5、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期间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 20 元,救助期限为 15 天;(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抚慰标准按每位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20000 元给予补助;(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 4 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过渡期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 20 元和 1斤大米,救助期限为 3 个月;(四)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房屋倒塌前未住人的,不得予以救助。全

6、倒户每户按 20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 25000 元),其中市级每户补助 10000 元,县级每户补助不低于 10000 元(五保户、孤儿市级每户补助 12500 元,县级每户补助不低于 12500 元);(五)因灾损坏住房维修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房屋损坏前未住人的,不得予以救助。损房户每户按 2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六)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人均 150 元的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灯补助视灾情酌情补助;(七)紧急采购、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费用;

7、(八)储备、加工、装卸、运输及回收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支出;(九)经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可直接用于受灾群众救助的其他支出。(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九条 发放实物的,口粮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 斤大米,救助期限由各市、区确定;衣被救助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实际确 5 定。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第十一条 救助专项资金的来源:(一)中央和省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三)社会捐赠或者募集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资金。第十

8、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根据县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文件,市财政局、 6 市民政局按灾情评估结果、省以上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核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

9、市民政局应在两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办理拨款通知,同时报送省财政厅、民政厅和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条 收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县级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救助专项资金社会化发放,通过“一卡(折)通” 形式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对上

10、级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要全部下拨,不得留作救灾应急资金。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救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灾情核查、原始资料制作及应急演练等必须开支。 7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市、县两级财政、民政部门以及用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民政部门以及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

11、、审计部门对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 “户报、村评、乡审 、县定” 四个步骤 确定救助对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张榜公示、阳光操作。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民政 8 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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