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泾阳县全面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时期脱贫攻坚战,全面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未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存在住房安全问题的农村困难群众,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有意愿无能力、无意愿无能力、有意愿有能力无庄基或无房、前期列入易地移民搬迁范畴等四大类农村困难群体。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专项基金,按照每户不多于 2 万元的标准进行据实补助,帮扶群众修缮房屋。对特别困难群众,在县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叠加享受金融扶贫政策,由县政府委托县信用联社,再给予每户 2
2、3 万元的贷款补助。第四条 农村困难群众按照“村报名、镇审批、镇和住建局验收、住建局拨款”流程申请补助。(一)村报名。由农村困难群众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收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核,初定补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镇政府。(二)镇审核。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三)镇和住建局验收。房屋修缮完毕后,镇政府、住建局成立联合验收组,负责进行评估验收。(四)住建局拨款。对验收通过的,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完善拨款程序,按时完成拨款。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设立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专项基金,并及时将相关资金拨付县住建局。第七条 各镇政府要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 原则,严把准入关,规范申请流程,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第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进行全程跟踪,做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九条 县监察局要全程做好监察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进行查处。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