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根据区委区政府“国际 静安、圆梦福地” 打造静安人才高地的精神,推动静安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升我区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吸引集聚更多的医疗卫生优秀人才落户静安,努力打造一支能够满足广大群众需求、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卫生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一、公共租赁住房含义是指由单身或家庭向本区或外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承租的解决其阶段性居住困难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二、申请范围1、具有规培证书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2、本科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3、本科且为紧缺专业的医师;大专且为紧缺专业的专技人员;4、本科及以
2、上学历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公卫医师;5、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护师;6、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职称资格证书的医技、卫生管理、信息人员。三、补贴原则1、申请人为本市公租房承租人;2、申请人为本系统在职在岗人员;3、申请人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予申报(不含当年新入职见习期人员);4、已享受本办法住房补贴者,如获市区级住房补贴,本办法补贴即终止。- 2 -四、补贴标准依据申请人学历、职称对应积分给予相应的补贴,积分对应补贴金额由区卫计委制定,如遇调整,以修订形式公布。同一申请人公租房补贴时限最长为 5 年。积分标准:1 积分=500 元/月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正高 7 6
3、 5副高 6 5 4中级 5 4 3 2初级 4 3 2 1五、发放形式公租房补贴为次年结算。每年 9 月份由区卫计委人事科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人事科将审核结果交财务科,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预算批复后,由单位发放至个人。六、资金管理区卫计委下拨的公租房补贴,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若遇需预算调整的,单 位应及时向卫计委提出申请。七、申报材料1、申请人公租房承租合同、发票复印件;2、申请人职称、学历复印件;3、用人单位填写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八、其他1、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人才政策给予相应补贴。2、单位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引进的且已享受人才引进补贴的人员不在申
4、请人范围。- 3 -3、以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夫妻双方均为本系统职工,只能享受承租人一方补贴;夫妻双方一方为本系统职工,申请补贴人需为承租人。4、本办法所指职称是指已取得的职称资格(如遇从高一级职称资格降低聘用为低一级职称资格的,按低一级职称资格享受补贴)5、原已申请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公租房优惠租赁实施方案的人员,合同有效期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此后可按本办法执行,享受补贴时限将累计。本办法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有效期 5 年,如遇上级部门政策有重大调整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原静安区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公租房优惠租赁实施方案同时废止。附件一:20172018 年静安区卫生系统紧缺专业附件二:静安卫生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 年 7 月 23 日问题:- 4 -附件一: 20172018 年静安区卫生系统紧缺专业紧缺医师专业:儿科、妇产科、医学影像及超声诊断、急诊及重症医学、精神卫生、麻醉、康复紧缺技师专业:助产士、康复紧缺专业目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区内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适时 2-3 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