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 台鑒 日期: 年 月 日開 信用狀號碼:證行填 開證日期: 寫通 通知行編號知行填寫茲請 貴行准照前訂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之約定依下開條件開發信用狀。本信用狀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國際商會所訂現行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之規定。申請人: 通知銀行:(如有需要指定銀行時請填上)金額:新臺幣 受益人: 統一編號: 負責人: (職稱) 地址: 電話: 有效期限至:民國 年 月 日(未填者自開狀日起三個月視為最後有效期限)本信用狀可由上開受益人在不超過上開金額範圍內,依本信用狀規定條件簽發匯票洽請承兌/付款:一、該匯票之條件:甲、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 乙、付款期
2、限: 見票即付 以 定日付款方式填寫到期日,其到期日為自 匯票發票日 (統一)發票日 其他 起算 天(本信用狀匯票墊款利息由買方負擔者,本行依受益人簽發、提示之匯票即期付款)丙、金額:須與相關發票上所開列金額一致或依照本信用狀其他指示二、應檢附之單證如下:1.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乙份2.統一發票3. 4.上項單證應載明申請人向受益人購買下列貨品: 特別指示:1.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使用 貴行所訂格式,申請書上信用狀申請人所蓋印鑑應與原留印鑑相符。2.分批交貨: 可以 不可以 (未填者視為得分批交貨)3.遠期信用狀利息: 買方負擔 賣方負擔 (未填寫者視為由買方負擔)4.最後交貨日期:民國 年
3、月 日 (未填寫者自開狀日起三個月視為最後交貨日)5.承兌手續費:由 買方 賣方 負擔 (未填寫者視為由買方負擔)利率約款:貴行依本申請書開發信用狀所墊付之款項,申請人同意按下列利率訂價指標,按月計付利息:1. 基準利率 加碼年率 %計付利息,如貴行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2. 年率 %固定計息。3. 新臺幣短期放款計息方式:按日計息,以每年 365 天為利息計算基礎,逢閏年時亦同。利息=本金餘額 年利率 1/365 計息天數。手續費約款:申請人同意貴行目前所訂相關費用之收費標準,且同意貴行得隨時調整,但應於調整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開揭示,另(一)貴行依本申請書開發利息及承兌手續費由
4、賣方負擔之遠期信用狀,如於信用狀有效期限屆滿而受益人未向貴行辦理提示請求承兌或申請人申請註銷信用狀時,申請人同意依開狀金額,視信用狀有效期限以三個月為一期(未滿三個月者視為一期),按年率 0.1%補繳開狀手續費。(二)貴行依本申請書開發利息由買方負擔之遠期信用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同意依押匯金額及信用狀有效期限(3 個月為一期,未滿 3個月者,視為一期),按年率 0.1%補繳開狀手續費,補繳金額最低為新臺幣 1,000 元:1.受益人未押匯或押匯後,申請人立即還款而未向貴行借款者。2.申請人提前清償借款,其原開狀手續費加計利息(分批押匯改貸,以第一筆押匯金額計算)合計低於新臺幣 1,000 元者。申請人: (請蓋原留印鑑)國內信用狀所屬分類額(限)度 國內信用狀所屬分類額(限)度墊款餘額(含本件) 國內信用狀額(限) 度 國內信用狀墊款餘額(含本件)擔保條件 額(限)度到期日存入保證金比率(%) 放款帳號(人工填入)手續費主管 經辦 主管 經辦經 分行主管分行副主管徵審作業企金業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