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1 附件B附则I的现有文字由以下的内容取代: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第1章 总 则本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本规则还规定,如果有关于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时,这些要求已得到遵守。第1条 船体强度与完整稳性(1) 主管机关应肯定,船舶在相应于核定干舷的吃水状态具有足够的总结构强度。(2) 如果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符合包括船级社在内的主管机关根据第2-1条的规定认可的组织的要求或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家标准,可认为其强度已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上述条款使用于本附则中涉及的、没有明文规定强度和构造的所有结构、设备和属具。(3) 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第2条 适用范围 (1)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舱或其他无独立推进装置的船舶,应根据第1条至第40条各项规定来核定干舷。 (2)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按本条(1)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