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经营性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房屋性质 非住宅 住宅本申请人已认真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 号)、 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5 号)文件,并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 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 法建筑、危 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住所(经营场所)为“ 住用商”的,不从
2、事 规定项目以外的 经营活动。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5、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 围的,承 诺在相关拆迁征收公告发布日之后(含当日)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办理设立登记 、住所( 经营场所)变更登记。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签署人 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 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申 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 质栏的中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