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静宁县 2017 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 (平住建发2017150号)、 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静政办发2017 59 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 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申请对象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2.申请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 1 年以上(含 1 年),且本人或家庭成员( 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
2、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租住住房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426 元/月(按照 2016 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计算),城镇社会救助对象应保尽保;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 2 -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出租车(以出租标识为准,拥有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
3、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没有注册资金 3 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二、提供证件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由本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名成员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半户”须同时提供非农业和农业户 籍证明原件),申请人近期免冠 1 寸蓝底照片 1 张;3.城市居民最低生
4、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4.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6.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 -8.证明家庭户籍、亲属关系、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材料;9.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三、申报地点户籍在乡镇且在城区租住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户籍在城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向所在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四、实施步骤1、申请阶段(2017 年 6 月 19 日-7 月 8 日)。各申请人按照自己所在社区向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件。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
5、庭提供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或调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2、初审阶段(2017 年 7 月 9 日-7 月 15 日)。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 7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障办)。3、复审阶段(2017 年 7 月 16 日-7 月 26 日)。保障办对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
6、见进行审核,并会同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税务、运管、人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申请人的房产、户籍、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比对,- 4 -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凡申报、审核信息与查询比对信息不符的,一律退回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居委会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入;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示 7 日后,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4、审定阶段(2017 年 7 月 27 日-8 月 2 日)。县住房领导小组对保障办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5、发放阶段(2017 年 8 月 3 日-8 月 10 日)。县住房领导
7、小组办公室对审批合格的对象,根据家庭非农人口按季度予以发放。对于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期间,若申请实物公(廉)租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享受之日起将取消补贴发放。对于已申请了公(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还未享受实物保障的,本次可以申请租赁补贴,待享受实物保障之日起,取消补贴发放。五、发放标准对租住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按人均 15的标准给予保障;对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采取差额保障的形式保到 15。户均保障面积不得超过 60。对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以县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依据),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 7 元;对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
8、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2016 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即 1426 元/ 月),每人每月每平方米 发放租赁补贴 6.5 元。- 5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层层包抓,夯实责任,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张榜公示” 等关键环节 ,切实做到入户调查详实、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补助对象准确,确保按期完成审查审核及发放任务。(二)加大政策宣传。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县房产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三)严明工作纪律。对于此次租赁补贴的申报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部门备案,申请人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租赁补贴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静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