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日本景观法之简介林英彦 摘译前言日本为促进都市与农山渔村形成良好之景观,乃于平成16 年(2004) 6 月18 日公布景观法,并于同年12 月17 日起施行。景观法共分1.总则,2.景观计划及计划之施行,3.景观地区,4.景观协定,5.景观整备机构,6.杂则,7.罚则等七章,条文共107 条。依据景观法之规定,都道府县或市区町村可以拟定景观计划,并可由市区町村指定景观地区,而在景观地区内可进一步划定景观农业振兴地域整备计划区域,这是形塑优美农村景观之主要法令依据,对我国城乡风貌之改造甚具参考价值,故特将其要旨摘译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1条 目的本法之目的系以促进都市及农山渔村形成良好景观,具备优美风格之国土,创造滋润丰饶之生活环境及实现富个性与活力之地域社会,以期对改善国民生活及国民经济之健全发展有所贡献。第2条 基本理念1. 良好景观是国民共通之资产公共福利,应予妥善整备与保全,使现在及将来之国民均能享受其恩泽。2. 良好景观是由地域之自然、历史、文化等与人们之生活及经济活动保持调和平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