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 县 粮 食 功 能 区 划 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磋 商 文 件磋 商 文 件 编 号 : GSJY-ZC2018607项 目 名 称 : 康 县 粮 食 功 能 区 划 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招 标 人 : 康 县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中 心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盖 章 ): 甘 肃 骄 阳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杨 俊 2018年 10月1目 录致 投 标 人 .3第 一 章 磋 商 供 应 商 须 知 .4第 一 节 磋 商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第 二 节 响 应 文 件
2、 否 决 性 条 款 摘 要 .6第 三 节 磋 商 须 知 .81. 总 则 .82. 磋 商 会 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93.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04.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15 .磋 商 .126 磋 商 、 定 标 .137. 授 予 合 同 .158.成 交 通 知 书 .169.合 同 的 签 署 .1610.履 约 保 证 金 .1611.合 同 生 效 .1612.成 交 服 务 费 .1613.磋 商 人 的 权 利 .1614.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1615. 其 他 .17第 四 节 磋 商 方 法 及 评 审 细 则 和 评
3、 审 表 格 .17第 二 章 合 同 文 件 .22第 三 章 磋 商 项 目 概 况 及 技 术 要 求 .22第 四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3第 五 章 附 则 .312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甘 肃 骄 阳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受 康 县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中 心 的 委 托 , 对 康 县 粮食 功 能 区 划 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 欢 迎 有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投标 。磋 商 文 件 编 号 : GSJY-ZC2018607 1、 招 标 项 目 内 容粮 食 功
4、能 区 划 定 工 作 服 务二 、 资 金 来 源 及 预 算 金 额财 政 预 算 资 金 30万 元 。三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合 格 投 标 人 应 首 先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同 时 符 合 根 据 该 项目 特 点 设 置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 二 ) 特 定 资 格 条 件1、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乙 级 及 以 上 测 绘 资 质 ;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 记 录 失 信被 执 行 人
5、或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不处 于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信 息 记 录 ”中 的 禁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期 间 ;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甘 肃 ”网 站 ( ) 记 录 失信 被 执 行 人 或 财 政 性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领 域 相 关 失 信 责 任 主 体 、 统 计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企 业 及 其有 关 人 员 等 的 方 可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 以 投 标 截
6、止 日 当 天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及 “信 用 甘 肃 ”网站 ( )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如 相 关 失 信 记 录 失 效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相 关证 明 资 料 ) 。四 、 评 标 方 法综 合 评 分 法五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2018年 10月 16日 至 2018年 10月 22日 期 间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上 午 8:30至 11:30,下 午 14:30至 17:30( 北 京 时 间 ) , 在 陇 南 市 武 都 区 东 江 泰 和 丽 景 1
7、0号 楼 3单 元 701室3获 取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 ( 报 名 人 须 为 投 标 公 司 缴 纳 社 保 的 员 工 , 现 场 须 携 带 公 司 缴 纳 的 社保 证 明 原 件 。 )六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 2018年 10月 26日 下 午 14:30( 北 京 时 间 ) 。七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018年 10月 26日 下 午 14:30,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2.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陇 南 市 武 都 区
8、东 江 泰 和 丽 景 10号 楼 3单 元 701室八 、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主 动 登 录 甘 肃 政 府 采 购 网 , 以 便 及 时 了 解相 关 招 标 信 息 和 补 充 信 息 。 如 因 未 主 动 登 录 网 站 而 未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 对 其 产 生 的 不 利 因素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九 、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节 能 环 保 政 策 、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 支 持 残 疾 人 福 利性
9、单 位 发 展 政 策 。十 、 采 购 项 目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采 购 人 : 康 县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中 心 联 系 人 : 孙 志 国 联 系 电 话 : 0939-5121560监 督 部 门 : 康 县 采 购 办 联 系 人 : 张 继 慧 联 系 电 话 : 0939-512336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甘 肃 骄 阳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陇 南 市 武 都 区 东 江 镇 泰 和 丽 景 小 区 10号 楼 三 单 元 701室联 系 人 : 陈 欣联 系 电 话 : 15293961336 传 真 : 093
10、9-8235991甘 肃 骄 阳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8年 10月 15日4磋 商 供 应 商 须 知第 一 节 磋 商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磋 商 须 知条 款 号内 容1 1.21.项 目 名 称 : 康 县 粮 食 功 能 区 划 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 项 目 概 况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3.磋 商 范 围 : 康 县 粮 食 功 能 区 划 定 工 作 服 务 项 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磋 商 项 目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 2) 上 述 项 目 连 带 的 相 关
11、服 务 。( 3) 磋 商 供 应 商 提 供 服 务 人 员 的 安 全 责 任 风 险 。4.项 目 计 划 : 签 订 一 个 总 包 合 同 。2 1.2 磋 商 人 资 金 来 源 : 1、 财 政 资 金 ;3 1.3 磋 商 供 应 商 资 格 标 准 :详 见 公 告4 3.3 磋 商 有 效 期 : 自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起 算 60个 日 历 天 。5 3.41、 开 户 名 称 : 甘 肃 骄 阳 采 购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陇 南 分 公 司账 号 : 1040 6081 3927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12、公 司 陇 南 市 武 都 支 行中 国 银 行 行 号 : 1048 3101 50262、 报 价 保 证 金 须 在 开 标 前 缴 纳3、 供 应 商 通 过 电 汇 方 式 缴 纳 保 证 金 ;4、 供 应 商 以 电 汇 方 式 提 交 报 价 保 证 金 , 且 报 价 保 证 金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与 供 应 商 登 记 的 单 位 名称一 致 , 不 得 以 分 公 司 、 办 事 处 或 其 他 机 构 名 义 递 交 。5、 供 应 商 在 缴 纳 报 价 保 证 金 时 必 须 在 附 言 中 填 写 详 细 项 目 名 称 。6、 供 应 商 必 须 将 报
13、价 保 证 金 电 汇 凭 证 原 件 携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磋商保证金:¥3000 整(人民币叁仟元整)。6 / 磋 商 限 价 : 30万 元7 / 时 间 : 2018年 10月 26日地 点 : 陇 南 市 武 都 区 东 江 泰 和 丽 景 10号 楼 3单 元 701室8 3.6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一 份 正 本 , 二 份 副 本 ;投 标 报 价 一 览 表 : 一 份 ;整 套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只 读 光 盘 一 份 ( 或 U盘 一 个 ) 。9 3.8响 应 文 件 递 交地 点 : 陇 南 市 武 都 区 东 江 泰 和 丽 景
14、10号 楼 3单 元 701室截 止 时 间 : 2018年 10月 26日 下 午 14:30510 4.1 磋 商 时 间 : 2018年 10月 26日 下 午 14:30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陇 南 市 武 都 区 东 江 泰 和 丽 景 10号 楼 3单 元 701室注 : 1、 招 标 文 件 描 述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内 容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相 关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为 准 。2、 开 标 现 场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 组 织 机 构
15、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 具 有 乙 级 及 以 上测 绘资 质 原 件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接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6第 二 节 响 应 文 件 否 决 性 条 款 摘 要本章节是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废标条款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外,响应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废标处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废标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一 竞争性磋商会上,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形 ( 由
16、 磋 商 人 或 磋 商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判 定 )1、 在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2、 磋 商 供 应 商 法 人 或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参 加 磋 商 会 的 ;3、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须 知 第 三 节 第 4.1条 的 规 定 密 封 、 标 记 和 加 盖 磋 商 供 应 商 公 章 的 ;4、 未 参 加 磋 商 报 名 或 报 名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5、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金 额 提 交 磋 商 担 保 的 ;6、 磋 商 供 应 商
17、名 称 与 磋 商 报 名 时 的 名 称 不 一 致 者 且 未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的 。二 响应文件审核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 由 磋 商 委 员 会 负 责 判 定 )1、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关 内 容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加 盖 磋 商 供 应 商 公 章 的 , 或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托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或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但 未 随 响 应 文 件 一 起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2、 磋 商 函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18、内 容 填 写 的 ;3、 磋 商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报 价 是 可 变 动 价 格 的 , 或 包 含 了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 或 磋 商 报 价 中 提 供两 个 ( 含 两个 ) 以 上 的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个 有 效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磋 商 方 案 的 除 外 ) 。三 、 详细评审中有关废标的情形( 由 磋 商 委 员 会 负 责 判 定 )1、 磋 商 供 应 商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磋 商 或 出 现 下 列 串 通 磋 商 、 弄 虚 作 假 磋 商 嫌 疑 的 :1.1 不 同 磋 商 供 应 商
19、的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存 在 非 正 常 一 致 的 ;1.2 不 同 磋 商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错 漏 之 处 一 致 的 ;1.3 不 同 磋 商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报 价 或 者 报 价 组 成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呈 规 律 性 变 化 的 ;1.4 不 同 磋 商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同 一 个 人 编 制 的 ;1.5 不 同 磋 商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1.6 不 同 磋 商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20、 混 装 的 ;1.7 不 同 磋 商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人 磋 商 的 ;1.8 不 同 磋 商 供 应 商 聘 请 同 一 人 为 其 磋 商 提 供 技 术 或 者 经 济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项 目 本 身 要 求 采 用 专 有技术 的 除 外 ;1.9 磋 商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磋 商 情 形 。72、 响 应 文 件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响 应 文 件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非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偏 离 , 超 出 允 许 偏 离 的 最
21、大 范 围 或 最 高 项 数 的 ( 如 果 有 ) ; 3、 磋 商 委 员 会 根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磋 商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 磋 商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调 整方式 的 , 或 不 接 受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的 ;4 商 务 部 分 或 技 术 部 分 经 磋 商 委 员 会 评 审 为 不 合 格 的 。8第 三 节 磋 商 须 知1. 总 则1.1 定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 “磋商人、买方”指康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由其委托的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 “磋商供应商
22、”指向磋商人提交响应文件的当事人;(3) “卖方”指其磋商被康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接受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当事人;(4) “竞争性磋商文件”指由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 附 件 及 澄 清 补 充 文 件 ;(5) “响应文件”指磋商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6) “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1.2 磋商说明1.2.1 磋商人就本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磋商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本磋商项目名称请参见前附表第1项。本磋商项目的资金见前附表,可用于本磋商合同项下的合格
23、支付。磋商人将通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有资质、有经验、有实力和诚信守法、社会信誉好的磋商供应商,与之签订合同,完成本合同项目。1.2.2 磋商供应商须认真阅读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报响应文件。1.2.3 磋商人特别要求在磋商供应商磋商递交印刷的响应文件时,并同时递交电子文件,用“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制作。1.3 对磋商供应商的要求1.3.1 符合磋商公告所述的资质要求、具 有 专 业 技 术 、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 磋 商 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24、法 注 册 的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不 接 受 联合 体 磋 商 ,母、子公司(集团)只接受一家磋商,同一法人代表,只接受一家磋商;(二 )磋 商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原 件 、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原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原 件 、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不 需 提 供 税 务 登 记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三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乙 级 及 以 上 测 绘 资 质 ;(四) 在 招 磋
25、 商 活 动 中 有 串 通 磋 商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或 涉 嫌 串 通 磋 商 并 正 在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调 查 的,其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磋商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由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注: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证书(证件)等必须在有效期内。91.3.2 磋商供应商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同时磋商的情形的,不得同时磋商。1.4 现场考察及磋商费用1.4.1 本项目不组织进行现场考察。磋商供应商若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独自进行现场考察活动,考察现场的费用由磋商供应商自己承担。1.4.2 磋商供应商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
26、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磋商人在磋商供应商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1.4.3 在现场考察中由磋商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使磋商供应商能够利用磋商人现有的资料。磋商人对磋商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1.4.4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应承担其响应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磋商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因磋商失败给磋商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磋商人概不负责。2. 磋 商 会 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2.1 磋商2.1.1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前附表第9项规定或磋商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出席磋商人主持的磋商会
27、。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2.2.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基础资料第一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第二章 合同文件第三章 磋商项目概况、规格及技术要求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 附件2.2.2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检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项目、规范、参数及参考资料。如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能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负。根据本磋商须知的规定,磋商人有权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3.1 磋 商 供 应 商 如 果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及 其 它 事 项 有 疑 问 , 应 在 磋 商 截 止 时 间5个 日 历 天 之前 , 向 磋 商 人 书 面 函件询 问 。2.3.2 关 于 上 述 2.3.1条 款 询 问 的 答 疑 , 不 能 用 来 解 释 合 同 。 除 非 磋 商 人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了修 改 , 并 以 补 遗 书 的 形 式 在 编 标 过 程 中 发 给 每 个 磋 商 供 应 商 。2.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