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某诉刘某甲等七名子女赡养纠纷案案例类型:婚姻家庭权益办案单位:中宁县人民法院推荐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卫市妇联案例基本情况:原告李某某与其丈夫于1954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某甲、刘某庚,儿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戌。李某某对七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1993年李某某丈夫去世后,李某某随被告刘某戌生活,其他被告均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2013年之后,因各被告不能完全对李某某履行赡养义务,致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七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七被告承担。办案过程及结果:主审法官开庭前多方走访,到乡、村两级调委会了解情况,得知原告的七
2、个子女家境状况均属同年龄段的中等水平,之前七个子女均力尽所能的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此次相互推诿拒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系因原告与小儿子所住的宅基地被列入中宁县城市改造的拆迁范围,加之原告年事已高,思维善变,对拆迁安置没有明确的态度,导致七个子女在利益面前互不相让,将原告作为牵制彼此的筹码。面对亲情与利益的交织,主审法官明白该案不能用刚性的法律去强制约束亲情的维系,确立了调解是该案最佳结案方式的审判主线。因原告李某某已84岁高龄,为了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主审法官主动联系县司法局,请求配合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开庭时邀请县妇联及村委会主任参加庭审。2014年7月10日,
3、中宁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车开到了中宁县某镇某村社区,现场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诉七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为84岁高龄妇女现场维权。庭审中,7名被告均认为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并且提到了原告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主审法官及时向各被告释明,指出拆迁安置补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赡养义务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调解过程中,县妇联同志从尊老、敬老、老有所养的角度,村委会从民风民俗、家庭和谐的角度,法院从赡养是法定义务的角度,三调联动,法律援助律师适时提醒原告应体谅子女的生活压力,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计较。通过调解和说服教育,几个子女都认识到赡
4、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同意每月给老人赡养费300元,不出赡养费的将老人接到家里伺候。该案经主审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李某某随被告刘某戌生活,以后的生活起居及生老病死均由被告刘某戌负责;2、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自2014年7月份开始每人每月承担原告李某某赡养费300元,于每月的10日前一次性付清,付至原告李某某死亡时止;3、被告刘某甲、刘某丁、刘某庚不承担给付李某某赡养费的赡养义务;4、案件受理费200元(缓缴),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戌连带承担。办案思路及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歧视、
5、虐待、遗弃、残害妇女”。本案中,一位母亲可以抚养七个子女,七个子女却无力赡养一位母亲,数量与力量的失衡深深的刺痛着法官的心,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为了让广大妇女知晓国家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和县妇联及村委会联手巡回审理该案;主审法官从便民司法、为民司法的角度考虑,选择将此类代表性较强的案件放在社区开庭审理,组织附近广大群众旁听案件,让他们以最直观的方式了解法院庭审的过程,近距离的感知法律,亲身感受法律与情理的有机结合。特别是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与群众进行问答互动,群众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现场办案,以案释法,使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件办理的启示:这是一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当今社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教育意义。本案以巡回审理的方式到当事人熟悉的居住地现场开庭,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是法院便民诉讼的具体措施之一。以调解方式结案,也解开了母子及兄弟姐妹之间心中积怨已久的心结,便于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更自然地相处,将家庭内部矛盾更加人性化的处理,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