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 16世纪的是世界上的海上强国,而顺应这一局势,在荷兰的德尔伏特省诞生了一位伟大的学家格老秀斯。他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他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捕获法论、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中,其中使他享有盛誉的海洋自由原则,某种程度上,是他自然法思想的具体体现。 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在中世纪,法学家们认为,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了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 格老秀斯是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