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伟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直公交决字2018第 5304012600187370 号案件名称 李自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政处罚案个人 姓名 李自伟 名称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18 年 08 月 11 日 11 时 01 分许,李自伟在玉兴路与珊瑚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李自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0 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李自伟持本决定书在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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