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评价委托方(甲方): 评价机构(乙方): 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甲方因 需要(评价目的),委托乙方对以下成果采用 会议 通讯 评价的方式进行成果评价。成果名称: 1、 2、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科技成果评价事宜订立本协议:一、责任与义务(一)甲方1、及时提供成果评价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评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诺所评价项目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异议和权属争议。2、积极配合评价工作,提供组织成果评价所需的必要条件,由于甲方的原
2、因造成评价工作的停顿或时间延误,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3、科技成果评价乙方不收取费用,但评价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会议场所费等),由甲方直接支付。(二)乙方1、对评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确定评价专家的组成。2、有权要求甲方补充评价材料,对评价过程及评价报告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按约定的时间组织完成评价业务并出具评价报告。3、对在成果评价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甲方的技术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隐秘负有保密责任。4、在评价过程中不经手或收取任何费用。二、出具报告的时间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日起 30 日内出具评价报告。特殊情况需要推迟,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三、违约
3、责任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评价报告日起 7 日内,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向乙方提交书面异议书;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解释或对评价报告书作出修正。甲方逾期未提出者,评价报告书生效。2、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3、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五、关于正确使用评价报告1、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甲方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方承担。2、评价结论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不做评价。甲方(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科研处负责人(签章):地址: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乙方(评价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法 人(签章):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钻石北路 10-3电话:0313-4195820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