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实施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切实做好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儿童。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第三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儿童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四条 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学习的3-5岁儿童。(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