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章 劳动纪律第一条 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次超过三十分钟,当天按旷工处理;在三十分钟以内初次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违犯的处罚20元,第三次违犯的处罚5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月内超过三次的,给予停工处罚。早点名一次不到罚款20元。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擅离工作岗位一次罚款500元、领工员一次100元。会议迟到者一次罚款50元,缺席者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条 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和指挥,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初次予以处罚30元,第二次予以处罚50元,第三次予以停工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八条办理。第三条 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安全、仪器、设备、材料等经济损失的,除按损失价值的20%80%予以经济赔偿外,情节严重的报公司主管部门办理处罚手续。第四条 凡受停工处罚的员工当月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奖励。第五条 累计三次受到停工处罚的员工,按集团公司辞退违纪员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由公司主管部门办理辞退手续。第六条 员工离开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考勤。凡旷工1天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