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9梅州市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业务手册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XXXX 发布 2016XXXX 实施一、 受理范围1、申请人: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3、申请条件 (1) 、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4) 、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 (
2、5) 、已获得正式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6) 、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二、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三、 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梅州市分2 / 19为 2 级,分别为市级、县级。1.权责划分(市)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 。2、权责划分(县、市)县(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市) 、乡级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 。四、 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设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八条1.满
3、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3)、临时建设项目总平面经审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必要条件2.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各项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核,出具不予审核书面意见(不准予理由)。五、 申请材料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3 / 19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
4、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1 0 纸质 申请表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1 0 纸质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0 1 纸质授权委托文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0 纸质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无 0 1 纸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供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0 1 纸质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已在梅州市资质备案的单位不需提供 0 1 纸质现状地形测量图 图纸比例 1:500,附电子文件 1 0纸质+电子版规划设计方案 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效果图 6 0纸质+电子版4 / 19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建筑施工设计图 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附电子文件 3 0纸质+电子版建筑面积核算资料 附电子文件 1 0纸质+电子版规划成果数据检查审核报告(建筑方案)附电子文件 1 0纸质+电子版说明:1. 以上所需材料无注明则均为原件,窗口收件时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6、2. 建设单位需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 建筑施工设计图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建筑面积核算单位印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六、许可证件许可证件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书样本见附件),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七、 许可
7、时限5 / 19申请时限受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批前公示时间。承诺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批前公示时间。八、 许可收费1、收费环节:窗口办结领证2、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粤价2003160 号;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梅州市财政局文件梅市规联字20111 号4、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投资额 4% 5、减免收费的情形:国家、财政部减免
8、文件规定6、缴费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6:007、缴费方式:现金/银行转账 /网上支付8、缴费地点:梅州市彬芳大道 53 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14、15 号窗口九、前置许可1、许可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许可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3、许可机关:城乡规划管理部门6 / 194、许可结果:领取建设
9、用地规划许可证十、中介服务1、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2、项目名称:面积核算审查、建筑方案数据规整检查。3、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方式:自主选择。4、服务时限:协商约定5、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十一、办理流程1、申请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3)申请接收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10、。4)登记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5)申请编号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7 / 19办理进度。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
11、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6)收件凭证。无。2、受理1)受理审核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 1 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 ”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
12、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 ”的意见。2)补正材料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 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
13、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8 / 19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4)审查方式确定。书面审查通过后 1 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核算、公示的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5)收件转办。无。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表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受理量化表审查内容(对应设
14、定标准中提交材料)1、申请函 (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2、申请表(建设单位盖公章)。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6、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临时建设用地
15、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7、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在梅州市资质备案的单位不需提供)。8、现状地形测量图(图纸比例 1:500,附电子文件)。9、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9 / 19面图、效果图)。10、建筑施工设计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附电子文件)。11、建筑面积核算资料(附电子文件) 。12. 规划成果数据检查审核报告(建筑方案, 附电子文件)。审查要求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方法 书面审查审查判定标准(对应设定标准的审批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
16、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临时
17、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审查10 / 19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书面审查量化表见下表。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书面审查量化表审查内容(对应设定标准中提交材料)1、申请函 (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2、申请表(建设单位盖公章)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2)法定代表人或其
18、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文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6、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7、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在梅州市资质备案的单位不需提供)8、现状地形测量图(图纸比例 1:500,附电子文件)9、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效果图)10、建筑施工设计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附电子文件)11、建筑面积核算资料(附电子文件) 12. 规划成果数据检查审核报告(建筑方案, 附电子文件)审查要求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查程序 科室初审、复核,局领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