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 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 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
2、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较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 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梅州海关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 2 -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 认 定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梅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3、工业企业。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
4、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3 -(七)相关指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 400 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5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50 万元。第七条 认定程序:(一)各县(市、区)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属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5、材料(见附件二)。(二)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及推荐意见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定。(四)依据评定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梅州海关等部门,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4 -市地
6、税局和梅州海关对认定名单进行公布。第三章 评 价第九条 依据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条 评价程序:(一)各县(市、区)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4 月 20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属园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市属园区管委会。评价材料包括: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二)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属园区管委会对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 月 10 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
7、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90 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5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
8、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梅州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第十三条 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技术中心名称变更。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 销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9、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五章 管 理- 6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税 务部门需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或走私行为进行核查。第十八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梅州海关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经济和
10、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梅州海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7 -附件一: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 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11、)。2、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3、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4、 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5、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6、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7、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8、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8 -附件二: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梅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
12、业名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8 资产负债率 %9 年缴纳的税金 万元10 银行信用等级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3、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15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16 企业职工总数 人17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18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9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19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20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21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22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23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24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25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26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27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
14、认证实验室数 个28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29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3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3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32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33 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 个其中:获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34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35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 万元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 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有关部门
15、 审核意见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所在地海关- 10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502 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503 表)。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502 表、503 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纳税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产品目录、设备原值清单、技术中心高级专家
16、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开发设计机构清单、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受理专利、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版权、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T-2) 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二年。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