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梅州市市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促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加快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 (粤府201629 号)精神,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625 号) ,结合我市国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坚持国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国有资本主动与社会资本合作对接;坚持市场运作,开门处置,立足盘活,减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职工和处置债务两个关键节点。用 23 年时间打好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主要目标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用 3 年左右时间,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 2 -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发展壮大市属国有企业经济。截止 2015年 12 月 31 日,梅州市市属“僵尸企业” 66 户,
3、均为关停企业。其中,能提供资产负债情况的企业 56 户,涉及总资产51396 万元,总负债 63564 万元,在职员工 0 人,留守人员 26人,退休人员 2041 人。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的目标如下:一是到 2016 年底,市属关停企业基本出清,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有价值资产得到有效处置。二是到 2018 年底,市属国有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国有资本70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三、分类处理市属“僵尸企业”坚持分类施策、因企制宜、精准处置,采取“两个一批” 加快推进关停企业出清, “四个
4、一批”加快特困企业重组。(一)关停企业一是兼并重组一批。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二是关闭破产一批。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或注销。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国有企业主- 3 -管部门。配合单位: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二)特困企业一是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
5、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二是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对具有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以当前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为契机,围绕上市主体的资产、市场方向和发展规划,直接纳入上市资产范围;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企业,委托给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能力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择机注入上市公司。三是创新发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通过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四是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
6、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建设局等国有企业主管部- 4 -门。配合单位: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四、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工作步骤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企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一)出清关停企业。核实情况。市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企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
7、准日, 对关停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 、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2016 年 6 月底前完成)制定方案。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选定关停企业的出清方式,制定出清方案。市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出清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2016 年 7 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关停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
8、务,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2016 年 11 月底前完成)资产处置。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通过- 5 -资产拍卖、产权置换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2016 年 12月底前完成)(二)重组特困企业核实情况。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特困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 、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2016 年 7 月底前完成)制定方案。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按照特困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制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创新发展或关闭破产的
9、重组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6 年底前完成)组织实施。各特困企业的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组织实施特困企业的重组。五、摸清底数,建立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数据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市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所属企业的数据库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上报省国资委。(一)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数据库的范围:一是关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关停企业:以单户法人企业为单位,已长期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己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
10、无场地) 。- 6 -二是特困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列入特困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 85且连续亏损 3 年以上;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连续三年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 1 年以上的企业。(二)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数据库的内容市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僵尸企业全面细致摸查核实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概况。梳理僵尸企业历史沿革和存续现状等概况。2.工商登记情况。整理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3.产权结构。理清僵尸企业产权结构,核实股东单位和出资到位情况。4.职工情况。整理在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年龄、
11、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及福利领取标准和发放单位等) ,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履行现状,梳理职工安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可能引发的风险。5.资产状况。整理历年资产负债表和账册,核查僵尸企业有形和无形资产,特别是房产、土地、设备等实物资产,编制资产明细清单。6.欠缴税费。核查僵尸企业欠缴税种和费种、欠费余额和滞纳金等,分析可能发生的税费处罚及处罚金额。7.债权债务。梳理并编制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单,列明债权债务发生的历史缘由,分析债权债务可能引发的纠纷以及已发生纠纷的处置情况等。- 7 -8.涉诉情况。梳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和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情况。9.历史遗留问题。梳理僵尸企业
12、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及需要与司法、金融、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协调的问题清单。10.其他。其他需要摸查核实的情况。僵尸企业资料经查找确认无法获取或缺失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六、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要把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工商局等市有关单位
13、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出清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与省国资委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 8 -城乡建设局等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制定处置“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方案,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本系统的“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工作方案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规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和集体决策等程序,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