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砌筑砂浆1.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1.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1.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1.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1.0.5 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1.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1.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