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岐乡 栋头 村村民会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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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梅岐乡 栋头 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 年 11 月 19 日栋头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 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组织领导及职数安排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委员 2 名。本 次 选 举 采 取 “自 荐 直 选 ”的 选 举 方 式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本 村选 举 日 为 2013 年 12 月 15 日 (具 体 时 间 由 乡 里 统 一 安 排 )。二、选民登记及资格审查(一)凡年满 18 周岁(即 1995 年 12 月 14 日 24 时前出生)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三)村民委员会选

3、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2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参加选举的公民。4.因婚嫁(含上门女婿)离开本村,但户籍在本村的:若配偶方为农业户口,由本人提出申请,嫁入地所在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并附配偶方农业户口证明,经本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在本村参选;若配偶方为非农户口,由本人提出申请,配偶方提供非农证明,经本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在本村参选。5、因婚嫁进入本村,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经村选

4、举委员会同意,可在本村参选。6、因读书原因户口迁出的大学生,若还在校的,可参选;若已毕业的,由户 口落实地出具相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在本村参选。(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3.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4.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5.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五)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六)选民登记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

5、日的 20 日前(即 11 月 25 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3(七)选民名单公布后,遇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举权利自行终止;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八)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三、村委会成员自 荐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品行良好,贴心联系群众, 热心为村民服务,真心接受村民监督;(三)自觉遵守村民

6、自治章程、村级民主管理公约,认真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工作负责,热心公益, 办事创业能力较强;(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五)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服务能力及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和能力。四、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列入自荐人名单(一)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 5 年的;(二)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 5 年的;(三)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 3 年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出现有上述行为或情形的人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

7、,可以由乡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宣布。五、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村委会成员4(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配合,特别是在重点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等方面不支持,甚至干扰阻碍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带头非正常上访或怂恿他人非正常上访的;(三)拖欠集体公款长期不还,长期闹不团结的;(四)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五)三分之二时间不在县,对村务工作难尽心尽职,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六) 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七)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出现有上述行为或情形的人,均不列入自荐人名单。六、本次选举实行“自荐直选”具备任职条件和有志

8、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都可以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要求竞职的选民,应当在 11 月 29 日 24 时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按照“ 先定事、后选人” 的要求,根据村三年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提出并签订竞职承诺书、创业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对拒不签订“ 三项承诺” 书的,取消其自荐人(候选人)资格。不得委托他人代 为报名,没有递交自荐书和有关承诺的无效。(二)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乡党委对候选人(自荐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再由县纪委、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计生等部门进 行指导复核,通 过审查 符合条件的

9、自荐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不符合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的,不列为自荐人和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名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5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或者将演说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布。自荐人发表的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攻击、侮辱和诽谤他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演说内容进行审查把关。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四)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 5 日前(即 12 月 10 日前)按姓氏笔画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和竞选职位。七、选举期间,有以下 9 种情形的,视为贿选(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有价证券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二)

10、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三)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四)以交保证金形式,承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五)以承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 给予 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六)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七)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八)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九)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或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

11、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人员当选的,当 选无效。由于违法违纪行为和经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当选而造成重新选举的,重新 选举的费用由违法违纪责任人和不符合资格条件当选人承6担。由于选举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新选举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八、选举的相关规则(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 5 日前(即 12 月 10 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唱 票 人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及 其 他选 举 工 作 人 员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荐 人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姐妹 不 得 担 任 唱 票 人 、监 票

12、 人 及 计 票 人 。唱 票 人 、监 票 人 及 计 票 人 由 村 民选 举 委 员 会 提 名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二)正式投票选举设立中心投票站和 3 个投票点集中投票。选举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按选民公示名单逐一写票。对卧病在床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选民,报经乡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 3 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名单, 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公告。(三)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

13、代写员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代写员一律由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乡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四)委托票要求: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选举日的 3 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 (是否分家以户口本为准)。书面委托书应当指明受委托人,同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委托书上要注明联系方式。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 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日前对委托投7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

14、告的委托无效。(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在秘密写票处张贴自荐人姓名和自荐职位,选民可以选举自荐人,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六)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各自荐人应在选举投票日当日先集中投票,再集体到指定地点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投票现场影响选民自主投票或干扰正常投票秩序。(七)工作人员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和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一旦被工作人员发现选民对选票进行拍照等违规行为,没收其选票并当场作废。(八)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职数,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委

15、 员。 选民可以选举自荐人,也可以另选其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有效,超过时间无效。(九)考虑到选民的文化因素,出现笔划不清、产生异字、姓氏错误等情况,只要选票上的意愿表达明确,不会造成异议的,应予以认定有效。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填写、或 标有明 显记号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在公开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十)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选项无效,其他划对的职务有效。

16、(十一)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自荐主8任、副主任、委员的选民或其它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仍按前一次投票的得票数统计上报。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该项填写男的无效。在一张选票中选同一人为“ 委员”和“ 专职女委员”的算作 1 票,委 员票可以下加到专职女委员票数。被选人各职务的得票数分别计算,不得相加。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十二)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所有票箱,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中心投票站统一开箱,由监票

17、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投票选举是否有效,并当场宣布结果,当众封存选票。计票结果由唱票人、监票人及计票人进行记录、签字,并报乡选举办公室备案。(十三)当选不足应选名额的,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已选出的村委会成员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自荐直选。采取何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候选 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 行 选 举

18、确 定 在 选 举 投 票 日 当 日 或 者 在 选 举 投 票 日 后 的 30 日 内举 行 。另 行 选 举 的 程 序 与 第 一 次 选 举 时 的 程 序 相 同 。被 委 托 人 成 为 候 选人 的 委 托 自 然 终 止 ,原 委 托 人 可 以 办 理 另 行 委 托 手 续 。(十四)另 行 选 举 时 ,本人不愿成为候选人,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尊重本人意愿给予确认公告,并按9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补足。(十五)另行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自荐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

19、就在他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或“,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自荐人),就在他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如果要另选他人的,可在候选人(自荐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他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或“”,只写姓名不画符号的无效。(十六)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应选名额,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 3 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不再进行选举。如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十七)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发布公告公布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在村 务 公开栏张贴。非自荐人获得当选的,待 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再行公布。九、选举中如遇本选举办法以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省、市、县如有新的法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十、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村民选举委员会20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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