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最终版(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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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答 辩 状答辩人:罗松南,男,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石门乡石门村五组。答辩人就罗水南向贵院起诉要求答辩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一案,答辩如下:2011年9月25日,原告不顾答辩人反对,强行准备在答辩人宅基地前空地(土地使用权属于答辩人所有)修建1.2丈宽水泥路,答辩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制止。原告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允许原告在答辩人屋前空地上修建1.2丈宽水泥硬化路面。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原告诉请修建水泥路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属于答辩人所有。本人和罗水南系亲兄弟,父母遗留给二人的宅基地共有两处,一处位于村内岩水坑边,一处位于石门村五组与石门村四组搭界处的马路边。根据父母遗嘱,答辩人已与原告将父母房产归属进行明确分配,我住东北向房屋,罗水南住西南向房屋,中间堂屋一人一半,外面空地则从堂屋正中线划断,西南边使用权归罗水南,东北边空地使用权归我。且最初我屋前空地长约9米,宽约2.5米,后来,我通过向石门村四组支付部分购买款和对方赠予的方式【证人证言】(证据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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