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基本要求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规范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提高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过程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施工,特制订本基本要求 。1.2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采用露天剥挖方式进行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的所有项目。2 术语和定义2.1 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范围统称“治理区”,治理区可根据范围大小分为若干“治理分区”,治理区内的一切工程活动均受安全专篇的约束。2.2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基本要求。2.3 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安全专篇,是指在
2、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治理区安全设施和条件的设计,包括说明书和附图两部分。3 基本规定3.1 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在以下资料基础上编制:a) 经政府相关部门评审、批复的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详细勘查报告;b) 自治区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c)自治区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国土资源部门给治理前煤矿划定的范围批复文件;3.2 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法规、标准、政策要求。3.3 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
3、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应由同一个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称的设计资质。24 编制内容4.1 概况4.1.1 治理区开发情况。项目名称、位置及隶属关系、相邻煤矿关系、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附采空区灾害现状平面图 。4.1.2 项目设计依据。包括治理工程主体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委托书) ,治理工程主体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与审批文件(详勘报告及其批复、初设批复) ,设计编制的主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4.1.3 治理工程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的组成、主营业务、煤炭建设与生产业绩、近年安全生产状况,采
4、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详细勘查报告备案简况、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简况。4.1.4 设计概况4.1.4.1 地理概况。治理区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地形地貌、水系河流、气象与地震、环境状况、现有水源、电源等情况。附:交通位置图。4.1.4.2 主要自然灾害。治理区所在区域洪水、泥石流、滑坡、岩崩、不良工程地质、灾害性天气等方面。4.1.4.2 项目性质均需确定为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4.1.4.3 安全条件。煤层及煤质,煤的自燃性,煤尘、瓦斯爆炸危险性等;治理区附近重要建、构筑物及其它重要设施;治理区附近其它煤矿(包括露天与井工矿)与本治理工程的关系。重点描述采空区对生产矿井的影响及区
5、内其他煤矿与本治理区的关系;治理区范围内采空区的积水、自燃发火及有毒有害气体情况。设计核心内容,含矿田面积、资源储量(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详细勘查报告的勘查资源量、治理区境界内资源量、边帮压煤量、可采残煤量) 、剥离量、地质灾害治理年限、开采工艺、开拓运输方式、工程准备期、边坡稳定设计简况、开采境界(境界圈定的原则和依据、境界深部及平面圈定、境界特征及拐点坐标) 、治理区划分及拉沟方案简况、穿孔爆破方法及设备简况、开采参数、采装设备工作参数表、运输系统及运输设备简况、排土场位置及排土方式和排土设备(排土场技术特征表) 、地下水控制与防排水简况、生产系统简况、辅助与附属设施简况(机电设备维修设施、
6、专业仓库、供配电、给排水与采暖通风、总平面布置) 、技术经济(劳动定员汇总、主3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相邻煤矿(井、露)位置图 。4.2 剥挖工程安全技术措施4.2.1 台阶高度4.2.1.1 表土和不需要爆破的软岩台阶高度、需要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石块度较大时的爆堆高度。4.2.1.3 采空区上部机械作业安全措施。4.2.2 煤岩准备4.2.2.1 钻机技术参数表(除尘装置) 、爆破设计(穿爆参数计算及参数表、起爆方式和起爆顺序、爆破材料消耗表、二次破碎、爆破材料的储运方式、附爆破参数插图及爆破顺序插图) 、深孔爆破的安全防护措施、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
7、爆破飞石安全距离) 、采空区分析及安全措施、采场火区分析及安全措施、采场及排土场防灭火、灾害治理与本矿关系及措施、灾害治理与相邻矿关系及措施、灾害治理对本矿井工生产的影响及采取措施、采空区的火、有毒有害气体对爆破作业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附:井上、下对照图 。4.2.2.2 处在治理区(相邻侧)边坡深度 2 倍距离以内的生产井工矿或露天煤矿,应对与本治理区的关系及影响进行分析。明确治理区施工与生产矿井的时间和空间关系。制定与相邻煤矿间的安全保护措施。4.2.3 煤岩剥挖采装及运输设备安全距离、最小工作平盘宽度(附最小工作平盘插图) 、工作线长度、钻机作业安全措施、挖掘机作业安全措施、装载机作业安
8、全措施。4.3 治理工程运输安全技术措施4.3.1 矿山道路运输方式及运输设备、运输系统、矿山道路级别、运输量及行车密度、填方路堤路段和半路堑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内部运输范围上部建筑界限、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汽车运行作业安全措施、粉尘污染处理措施。44.3.1 场区道路矿区道路的组成及安全措施。4.4 排土工程安全技术措施4.4.1 排土场选择。排土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查资料齐全,保证基底稳定。4.4.1.1 外排土场至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的确定。4.4.1.2 外排土场或沿帮排土场与治理区的安全距离的确定。4.4.1.3 内排土场与剥挖工作帮的安全距离的确定。4.4.1.4 排土场最终
9、边坡角确定。应符合排土场稳定边坡角的要求。4.4.2 排土场安全防护措施一般规定、排土场周围截止泥土、防洪和排水设施的设置、排土场防灭火措施。4.5 边坡稳定工程安全技术措施4.5.1 工程地质条件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分析与措施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不利于边坡稳定的岩体结构、构造、软弱夹层、动载荷、爆破等因素时,治理区边坡设计前,需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评价。4.5.2 治理区边坡设计影响因素分析与措施边坡工程地质条件、矿田构造、影响治理区采场边坡稳定的因素分析及措施,重点说明采空区对采场边坡稳定的因素分析及措施。4.5.3 最终边坡角的确定。最终边坡角应符合下列
10、规定:滑坡模式、计算方法选择、采场边帮有关指标的选取、采场最终边坡角计算、边坡监测。4.5.4 治理区边帮安全平盘治理区边帮安全平盘宽度不应小于 3m,且每隔 23 个安全平盘设一清扫平盘。4.6 防治水4.6.1 治理区排水4.6.1.1 设计选择治理区排水计算的暴雨频率;4.6.1.2 设计确定的暴雨径流量形成的储水排出期限。4.6.1.3 采空区积水的排水。54.6.2 地面防排水4.6.2.1 防洪标准的确定;4.6.2.2 当水深小于 2m 或大于 2m 时,设计确定的排水沟及防洪堤安全高度值。4.6.3 地下水控制4.6.3.1 地下水控制设计。采场充水因素分析、地下水涌水量估算、
11、地下水控制方案。4.6.4 工业场地排水系统4.6.4.1 设计统一规划工业场地各功能分区的地面排水系统。4.6.4.2 场区排水系统的布置,各排水地段的水量状况,土岩状况,排水沟、道的选择及沟底纵坡坡度的确定。4.6.4.3 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与道路设施相结合及雨水排出的路径 。4.6.4.4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排涝工程设施及边界外截水沟的设置。4.7 防灭火4.7.1 开采易自燃残煤的防灭火措施设计的已暴露残煤的回收期限,应小于煤层自燃发火期;应确定可靠的消防灭火水源,并优先采用治理区坑底积水或疏干水;对到界的边帮残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并应确定掩埋的厚度;对废
12、弃的煤矸石与剥挖剥离物混排到排土场应采取防灭火措施。4.7.2 储存易自燃残煤的防灭火措施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种时,设计采取预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露天储煤场和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储煤场,煤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4.7.3 主要设备防灭火器材配备治理工程使用的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4.8 电气安全4.8.1 供电系统64.8.1.1 区域电网概况。4.8.1.2 治理工程供电电源的确定。4.8.2 变电所4.8.2.1 治理工程设置变电所的数量、容量、电压等级以及选址选择原则。4.8.2.2 治理工程变电所的电源回路数、
13、导线规格及选择原则。4.8.3 供配电线路4.8.3.1 各级供配电架空线路对地及跨越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4.8.3.2 治理区、排土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的确定。4.8.3.3 治理区、排土场供配电线路(包括架空和电缆)的回路设置、线路路径、导线规格及选择原则。线路共杆架设时的安全距离。4.8.3.4 剥挖场排水等重要用电设施的电源及回路数。4.8.4 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动热稳定效验4.8.4.1 治理工程总变电所的继电保护措施。4.8.4.2 治理工程总变电所各母线段的短路电流计算。4.8.4.3 设备选择及动热稳定效验。4.8.4.4 治理区、排土场移动变配电设备的继电保护措施。4.8
14、.4.5 治理区、排土场内低压供电电压等级及保护装置的设置原则。4.8.4.6 高压电动机的继电保护措施。4.8.5 防雷4.8.5.1 一般建(构)筑物的防直击雷、雷电波侵入措施。4.8.5.2 送电线路的防雷措施。4.8.5.3 变电所、油库等重要设施的防雷、防静电措施。4.8.6 接地4.8.6.1 治理工程高、中压电网的接地形式。4.8.6.2 治理工程低压电网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措施。4.8.6.3 治理工程治理区、排土场内各种移动供电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措施。4.8.7 通信74.8.7.1 治理工程通信系统概况。4.8.7.2 治理工程各种通信系统的防雷及防静电保护措施。4.
15、8.7.3 治理工程变电所、急救、消防等重要场所通信系统的设置情况。4.8.7.4 治理工程各种移动施工设备通信系统的设置情况。4.8.8 爆破器材库供配电4.8.8.1 爆破器材库设置变电所(亭)的数量、电压等级以及所址选择原则。4.8.10.2 为爆破器材库变电所(亭)提供电源的线路路径选择原则。4.8.8.3 爆破器材库和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环境配电系统的型式、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和电气设备的选择原则。4.9 爆破材料安全技术措施4.9.1 爆破器材库4.9.1.1 设计依据及设计原则。上级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设计采用的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说明所利用原煤矿的现有设施;如有特殊要求的应予以说
16、明。4.9.1.2 爆破器材库(包括起爆器材和炸药库)储存品种、危险等级、储存量、库房面积及储存周期(可列表说明) 。4.9.1.3 库区布置库区布置与周边环境的影响(居民点、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的规划边缘及企业围墙等)及外部安全距离的确定。库区总平面布置及内部安全距离的确定(可列表说明) 。4.9.1.4 库区安全防范措施危险性建、构筑防护屏障的设置;工程地质及抗震设防要求;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要求;安全防护和安全警戒。4.9.1.5 库区消防。库区的消防方式和库区灭火器的配置。4.9.1.6 库区防雷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静电措施。84.9.1.7 爆破器材的储
17、存和运输爆破器材的储存,单个库房储存的药量及时间,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的各品种允许最大存量;危险品运输方式、车辆配备、道路坡度及其安全设置等。4.9.1.8 爆破外委爆破工程外委时,一般不设爆破器材库。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与民爆公司签署有效的爆破委托合同,签署明确的安全协议。4.9.2 混装炸药车地面制备站混装炸药车地面制备站由公安部门验收, 安全专篇不做规定。4.10 总平面布置安全技术措施4.10.1 总平面布置及与安全有关的各设施布置4.10.2 工业场地位置不良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污染源和滑坡、崩塌、岩溶、泥石流、采空区及开采后工程地质条件变坏等)对工业场地位置的影响分析和采取的安全
18、技术措施。4.10.3 重要建(构)筑物位置确定选煤厂、变电所(站) 、机电维修设施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位置至治理区地表境界安全距离的确定(当开采深度小于 200m 时,安全距离的确定;当开采深度大于 200m 时,安全距离的确定) ;至排土场的安全距离的确定;变配电所(站)位置宜不受粉尘影响。4.10.4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4%,或受洪水危害的高填方场区,其竖向布置形式的确定。工业场地内的台阶高度的确定及采取的安全防坠措施。4.10.5 工业场地场区道路网的布置工业场地场区道路网的布置应符合线路短捷、人流和物流分开,与场区竖向设计相协调,符合运输和消防要求。4.11 其他安全技术措施4.11.1 创伤急救系统设施及设备配备4.11.2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定员94.11.3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与场所4.11.4 安全专用设备、设施投资概算(含安全工程设施、设备投资、设计费审查费等有关投资)4.12 其他附属设施安全技术措施4.12.1 地面生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布置、储煤场及安全措施、4.12.2 机修设施机修设施概况及安全措施。附录 A: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安全专篇文件格式封面格式10(省(区、市)及建设单位名称)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名称)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