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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事法律资讯 2017 年 10 月号总第 2 期民事 法律资讯2017 年 10 月号 总第 2 期深圳律师协会 民事 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1目录前言 .2案例一 婚内财产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需履行物权变动登记 .4一、推荐理由: .4二、案件概览及要旨: .4(一)基本信息: .4(二)案情摘要: .4(三)争议焦点: .4(四)裁判要点: .4三、判决书全文 .5案例二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应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12一、推荐理由: .12二、案件概览及要旨: .12(一)基本信息: .12(二)案情摘要: .12(三)争议焦点: .13(四)裁判要点: .13三、裁判文书全

2、文 .13案例三 夫妻单方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全部无效 .20一、推荐理由: .20二、案件概览及要旨: .20(一)基本信息: .20(二)案情摘要: .20(三)争议焦点: .20(四)裁判要点: .20三、判决书全文 .21案例四 全国首例代孕龙凤胎监护权案 .26一、推荐理由: .26二、案件概览及要旨: .26(一)基本信息: .26(二)案情摘要: .26(三)争议焦点: .26(四)裁判要点: .26三、判决书全文 .27案例五 夫妻一方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4一、推荐理由: .44二、案件概览及要旨: .44(一)基本信息: .44(二)案情摘要:

3、.44(三)争议焦点: .442(四)裁判要点: .44三、判决书全文 .45案例六 不动产继承,所有权纠纷,诉讼时效 .50一、推荐理由: .50二、案件概览及要旨: .50(一)基本信息: .50(二)案情摘要: .50(三)争议焦点: .55(四)裁判要点: .55三、判决书全文 .55案例七 怠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性质认定 .62一、推荐理由: .62二、案件概览及要旨: .62(一)基本信息: .62(二)案情摘要: .62(三)争议焦点: .69(四)裁判要点: .69三、判决书全文 .703前言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只有将现有法律及所反映出来的法

4、理,与大千世界在自己的头脑及法官的思维中形成互动的映射,才是最终找到了维护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才能最终实现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双赢局面。同时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有效的实现对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与督促作用。如何实现法律法理与大千世界的映射、互动思维呢?一方面是要律师自身的法学功底过硬,另一方面也要求执业律师对生活要有很强的观察及领悟能力。法学知识可以靠书本在短时间内获得,但对生活的观察及领悟能力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种登攀远远难于对法学知识的掌握。值得幸庆的是,目前我国正处于互联网大数据方兴未艾之时,国家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下正借着这个东风,将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形成

5、的核心文件裁判文书、裁判所依据的法理公之于众。这大大缩短了各位律师观察生活、领悟生活的时间等成本,也大大增强了律师观察生活的广度与深度。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以下简称民委)本期所编辑成册的案例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案例网。这两个网站均为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网下属的子网站。其中中国裁判文书网侧重于展示案例,中国案例网则侧重于表达法官判案的4法理。民委将案例、案例的具体裁判文书汇集成册,是因为民委各位委员们觉得这些案例可以解决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面临诸多困惑,同时民委也认为各位律师能在具体的案件通过对案件证据及客观实事的发掘,能够在法官们的法理上更上一层楼。同时也可以

6、提高各位律师提供自己所承办的案件的积极性,以便民委及各位律师能够更高更深的领悟法理及客观的现实生活。促成中国法治的进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早日实现。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二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5案例一 婚内财产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需履行物权变动登记一、推荐理由:以个案厘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涉及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的关系,推动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内物权变动难题。二、案件概览及要旨:(一)基本信息:1、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 02977 号2、案由:离婚纠纷3、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案情摘要:原告师 X 与被告陈 X 于 2010 年 12 月登记结婚并共同签署

7、购房合同。双方于次年 1 月,将该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双方于 2012 年 10 月 21 日签署一份婚内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部分及装修投入归师 X 个人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皆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双方离婚时,该屋归师 X 所有,未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归师 X 偿还。后于离婚诉讼过程中,师 X 主张该房产应当依据双方婚内协议归其本人所有。陈 X 则表示为了婚姻存续,才不得已签署了婚内协议书,另外该协议系陈 X 就房产对师 X 进行的赠与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陈 X 可以撤销赠与,该协议不能作为分割

8、该房屋的依据。(三)争议焦点:夫妻双方在婚内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形式,将婚后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能否视为一方将个人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并且在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撤销赠与。6(四)裁判要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赠与。但是,婚内协议书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之间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情形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

9、经过物权变动手续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约束。三、判决书全文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 02977 号原告师,女,1981 年 11 月 6 日生。委托代理人段凤丽,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79 年 12 月 2 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方群,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师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及委托代理人段凤丽、杨晓林,被告陈及委托代理人段方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师诉称:我与陈于 2009 年 7 月通过网络

10、相识,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登记结婚,于 2012 年 9 月 4 日生育一女陈1。双方通过网络相识,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价值观差异逐渐暴露,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感情逐渐恶化。陈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将我赶出家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曾于 2012 年 11 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女陈1 由我抚养,陈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0 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北京市区里园号楼层 409 号房屋(以下简称 409 号房屋)依据双方婚内协议归我所有

11、,剩余贷款由我偿还;409 号房屋内家具家电归我所有。2)分割陈名下存款 181970 元,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原则,我方获得 70%份额财产,陈获得 30%份额财产。4、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13.5 万元。5、因陈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6 万元。陈辩称:我和师经婚前了解,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师脾气急,性格蛮横不饶人,双方会因琐事争吵。每次争吵甚至师对我动手,我都是尽量隐忍包容。女儿出生后,我决心用一生去守护女儿的成长和家庭的美满。但师因琐事吵闹,辱骂我母亲,逼迫我签署婚内协议书,并带女儿搬离家。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我多次打电话,请长辈协调沟通,但师拒绝协商,并对我和母亲

12、进行辱骂、谩骂。我已经对婚姻失去信心,现同意与师离婚,但对于婚姻的破裂,师负有主要责任。我要求抚养女儿陈1,不需要师支付抚养费。如果陈1 由师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 2800 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取得 409 号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按 40%比例给付师折价款。我要求分割师名下存款合计 32.49 万元及公积金 2.5 万元,要求师按 50%给付折价款。师离家时转移了家里的全部存款,不存在共同债务分割问题。我没有家暴行为,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审理查明:师与陈经网络相识,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登记结婚。2012 年 9 月 4 日,双方共育一女名陈1。婚后初期,师与

13、陈在外租房居住,后搬入 409 号房屋内居住。2012 年 10 月 30 日,师携女陈1 搬离 409号房屋,双方分居至今。师曾起诉离婚,本院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出具8(2013)朝民初字第 0603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关于子女抚养权,双方于庭审中均要求抚育婚生女陈1。师表示陈1出生后一直由其及父母照顾,师具备较高学历及绘画、书法等特长,适合抚养幼女。师称目前月收入 8000 元左右,陈月收入 1.8 万元左右,要求陈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0 元。陈表示非常喜爱陈1,女儿与父亲建立了深厚感情,能够给女儿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可以自行抚养女儿。陈称现月收入税后 1.4

14、 万元左右,若无法取得抚养权,根据其负担能力及女儿实际需要等情况可以每月支付抚养费 2800 元。庭审中,师表示陈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1、2011 年 10 月 19 日,因师未能及时购买清洁用品,陈辱骂师长达一个多小时,并动手打人,师报警。陈于 2011 年 10 月 30 日为了和解,书写保证书。2、2012 年 1 月,师怀孕期间,陈因琐事殴打师,导致师先兆流产。3、2012 年 8 月,师在家待产期间,陈因琐事殴打师并将其轰出家门,后师报警。4、2012 年 9 月,女儿刚刚出生,陈殴打师母亲,导致师产后大出血。5、2012 年 10 月,陈多次掐师脖子致其多次窒息,师报警。6、20

15、12 年12 月,陈在大屯医院拦截师,强迫其就离婚案件撤诉,导致多名女性受惊吓。师表示陈长期限制其人身自由,不顺心就会辱骂甚至动手。女儿出生后,陈更是多次出现家暴,将师及母亲赶出家门。经师申请,本院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调取了 2011 年 10 月 19 日、2012 年 10 月 20日及 2012 年 12 月 20 日的 110 报警记录。对此,陈表示其个性比较老实,师非常蛮横,对陈及父母不尊敬。师经常辱骂陈,并要求陈下跪,否则半夜给陈母亲打电话。发生争执时,双方都会动手。每次师都报警,并要求陈写保证书。女儿出生后,因看护女儿问题出现分歧,师疯狂辱骂陈母亲,双方才发生冲突。陈

16、表示并不存在家庭暴力,报警情况表明师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动辄将矛盾激化。警察到场后也都是劝阻双方,让大家互相让步,没有受伤等情况发生。庭审中,师、陈要求本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下:1、409 号房屋。双方均确认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签署购房合同,房屋建筑面积 100.88 平方米。房屋价款 230 万元,采用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 150 万元,以双方公积金贷款 80 万元。2011 年 1 月 7 日,409 号房屋登记系陈与师共同共有。经询,双方均认可 409 号房屋市值系 300 万元。截止至 2013 年10 月,409 号房屋尚余贷款 685907.98 元未清

17、偿。关于首付款出资,师表示由陈个人出资 90 万元双方共同存款 5 万元并举债 5 万元,师父母出资 50 万元。陈表示由其个人出资 80 万元,陈父母出资 30 万元,师父母出资 50 万元。庭审中,师提交 2012 年 10 月 21 日签署的婚内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陈;乙方:师。甲、乙双方经相识、相恋,已经于 2010 年 12 月6 日踏入婚姻殿堂,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至规定,就婚前及婚后的有关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对配偶、子女及家庭应有道德责任感;尊敬双方父母、疼爱子女、善待亲友。夫妻

18、双方应该互相支持,携手共度难关,不推卸、逃避责任。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1、双方于2011 年 1 月 7 日购买的 409 号房屋,该房屋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部分及装修投入归乙方个人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皆不作9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其他合法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共同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3、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向他人借钱,应与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4、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举债的,应向债权人明示本协议,未明示或未经另一方书面签名确认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偿义务。三、离

19、婚时财产的处理:1、409 号房屋归乙方所有,未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归乙方偿还。3、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按本协议第一条 3、4 款处理。四、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婚内协议书第三条第 2 款原记载“如果离婚,婚内子女陈1 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乙方所有”,后被删除并标注“本条无效,陈、师”。婚内协议书落款处甲方由陈签名;乙方由师签名。师表示陈实施家暴后,为求和好主动提出签署婚内协议

20、书,双方从网上下载格式文本,由陈填写部分内容,并由陈将女儿抚养条款删除。婚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据此确认 409 号房屋为师所有,由师负担剩余贷款。陈表示师以不给女儿喂奶,对家庭没有信心为由,要求其签署事先准备好的婚内协议书。因担心师产后抑郁及女儿哺乳受影响,为了家庭婚姻的存续,陈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情况下签署了婚内协议书,在师的要求下填写了协议内容。婚内协议书系陈就房产进行赠与行为,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前可以进行撤销,不能作为分割 409 号房屋的依据。陈要求依法分割 409 号房屋,坚持房屋所有权;因师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按 40%比例给付其折价款。2、409 号房屋家具家电

21、。双方均确认婚后购买家具家电如下:洁具(花洒、马桶、洗手柜)(帝莎),橱柜(苗苗),燃气灶(美菱),抽烟机(美菱),主卧床及家具,次卧床及家具(香港奥尔崎世纪强龙),客厅沙发(北京兴美沙发厂),客厅餐桌餐椅,客厅钢琴(雅马哈 CLP330),电视(海信TLM42V78PK),冰箱(容声 BCD-232YMBX1),洗衣机(小天鹅 TG60-1201EP(S),空调(主卧)(格力 KFR-32GWK(32556)D1-N1),空调(次卧)(格力 KFR-26GWK(32556)D1-N1),空调(客厅)(格力 KFR-50LWE(50568L)C1-N1),床上用品,床垫。经询,双方均认可上述家

22、电市值 3 万元。师表示上述家具家电全部由母亲路出资购买,应陈要求花费 6 万元,应归师个人所有。陈表示 409 号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共支出 20 万元,师母亲出资 10 万元,陈出资 10 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取得 409 号房屋所有权一方给付对方折价款。3、师名下存款及公积金。经陈要求,师自行调取其帐户信息显示:1)师名下尾数为3 的工商银行帐户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帐户余额系87846.05 元,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汇款转入 6 万元,于 2013 年 7 月 4 日卡取3 万元,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汇款转入 6 万元,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卡取 9 万元,截止至 2013 年 9 月 21 日余额系 443.31 元。双方均确认此系共同存款帐户。陈认为师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己有,要求分割自 2012 年 11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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