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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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美亚蓝天翱翔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第一版)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蓝天翱翔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 Fly High JourneySafe 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 Policy,简称为 FJS。第二条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为一人,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

2、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注 意 : 在 确 认 投 保 本 保 险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理 解 本 保 险 条 款 的 各 项 规 定 , 尤 其 是 以 粗体 字 标 注 的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规 定 。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及 时 联 系 本 公 司 业 务人 员 或 致 电 : 400-820-8858。2第四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

3、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支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支付的保险费。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

5、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3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一次性全额支付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第二章 保险期间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支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或其它凭证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被保险人为搭乘保险单(或标注保险费金额的航空运输电

6、子客票行程单)所载承保的单程航班(或承运人所安排的替代航班)而通过安全检查时;终止于该被保险人于其所搭乘的前述航班到达该航班目的地后,通过机场到达隔离区的一段时间。第十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长, 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

7、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第四章 保险责任4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本条款项下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1( 身故保险金: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2( 意外残疾保险金: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

8、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计算。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

9、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3( 意外烧伤保险金: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致成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经给付的烧伤保险

10、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无论是否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五章 责任免除5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

11、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6(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9( 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10(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12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13(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第六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1)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13、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6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登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向本公司申请退保。被保险人登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后,投保人不得

14、申请退保。第七章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七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

15、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 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6)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

16、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7天。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

17、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先行赔付义务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条失踪的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第二十一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

18、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第八章 其它8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五条 释义

19、一、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二、 本合同所称的烧伤:是指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三、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四、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五、

20、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六、 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七、 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八、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9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

21、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九、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十、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孙子女。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六个月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

22、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六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机场接驳客车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安排的巴士。 (此页内容结束)10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 级 项 目残 疾 程 度 最高给付比例第一级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

23、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100第二级 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十手指缺失的(注 6)75第三级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十足趾缺失的(

24、注 9)50第四级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 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20第六级 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 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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