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二、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三、 人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