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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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

2、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2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多点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目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第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第七条 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

3、实施统一管理。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机构:由民航局指定的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评审与测试组织工作的机构。(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委员会:由民航局成立的负责合格审定工作监督和决策的机构。第二章 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3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第十条 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应当

4、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其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法人资格,同时通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持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其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十一条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时,应当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二)设备的型号、配置、结构、技术指

5、标、功能、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三)法人证明文件和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书;4(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五)由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生产厂家的授权书。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第十三条 民航局在受理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决定;需要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评审和测试的,由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合格的,由民航局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审查

6、不合格的,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设备评审和测试的组织工作由民航局指定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机构(以下简称合格审定机构)进行,该机构在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出具相应的技术评定意见;设备评审和测试的时间、周期、方法及地点等信息由该机构通知申请人。参与设备评审和测试等的专家从设于合格审定机构的5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设备需要进行评审和测试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述 20个工作日内。评审和测试周期根据设备不同类别而定,只进行评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 3个月。第十五条 在取得使用许可证之前,设备生产厂家应当提供一套具有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

7、备用于安装、调试、试运行或者运行。设备试运行开始后,可以进入可靠性验证周期,不同设备的可靠性验证周期按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可靠性验证期间,设备生产厂家不得提供同型号的其他设备用于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2年。第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超过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或者在获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后2年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代理机构未能提供一套与临时使用许可证载明型号一致的设备并完成可靠性验证的,可以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第十八条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有效期满 30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

8、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6(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四)项规定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三)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四)设备安装、调试、可靠性验证的情况说明或未能进行安装、调试及可靠性验证的情况说明。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批准程序以及必要的设备评审要求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经审查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民航局做出予以延期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民航局不予延期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民航局受理延期申请后,因评审导致未能在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期决定的,在做出决定前,临时

9、使用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延期的,自延期决定做出之日起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两年,期满不得再次申请延期。第三章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二十二条 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按要求完成设备可靠性验证评审,并经审查合格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申请取得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第二十三条 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的设备,在可靠性验7证期满后,经设备生产厂家提出并经评审合格的,可以按要求申请设备使用许可证。设备可靠性验证的评审工作由合格审定机构负责,并出具评审意见。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备使用许可证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 30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

10、请。第二十五条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四)项规定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三)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四)同一型号设备的可靠性验证评审意见; (五)用户关于可靠性验证期间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局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在受理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进行8审查并做出许可决定。审

11、查合格的,由民航局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 第四章 许可证的换发第二十九条 设备使用许可证 5年有效期届满时,设备生产厂家可申请换发使用许可证。申请换发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个月前向民航局提出换证申请。第三十条 在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名称、设备产地以及使用许可证上载明的其它信息发生变化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于上述信息变化后2个月内申请换发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12、本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四)项规定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三)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9(四)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的,还应提供用户关于近 6个月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第三十二条 换发许可证的批准程序、期限和评审测试等要求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民航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换证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换发,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销原证书。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换证情形,新许可证

13、颁发前,设备生产厂家不得向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提供该许可证载明的同一型号的设备。第五章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民航局有关办法对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设备是否具有设备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二)设备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是否与使用许可证或临时使用许可证载明信息相符;第三十五条 设备生产厂家在参与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采购活动时,应当出具该设备有效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10第三十六条 采购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时,采购方应当根据民航局公布的信息对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 设备生

14、产厂家遗失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可以向民航局申请补发。第三十八条 设备生产厂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民航局予以撤销。设备生产厂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设备生产厂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撤销其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一)技术支持能力或售后服务质量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二)变更设备配置、参数、指标等导致设备性能下降,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三)其设备在试运行或运行过程中暴露出重大功能缺陷,影响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注销相应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一)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含延期有效期)届满未按期申请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未按期申请换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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