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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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产”)管理,防止校产流失,确保校产的安全与完整,不断提高校产使用与经营效益,保证学校各级行政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 2009167 号) 、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2006第 36 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 号 )、龙 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龙财资201323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校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校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校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确保校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校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校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校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校产使用、校产属性变更、校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校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等。2第五条:学校对校产的

3、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监管者和责任者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校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校产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2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合理配置,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负责组织校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表编制和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工作,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4负责全校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

4、购工作。5负责校产配置的规划论证、发放调配;参与校产验收入库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工作。6负责校产有偿使用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组织技术鉴定以及报批工作。7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论证、合同协议审核,经营性项目的招标,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38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汇总。9负责学校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工作。第七条:根据校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对校产使用、运用方式的不同,划归对口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其具体归口管理单位及分工如下: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中创作性成果的管理;办公室负责除创作性成果外所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教务处(实验中心) 负责教学、科研用房和场地

5、的调度管理;学工处负责学生宿舍用房的调度管理;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资产财务总帐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和在建工程的管理(含土地配置);负责后勤用房和除已明确部门管理范围之外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含数字图书)的管理;机关部处、院系(中心、馆、所等)负责本单位内部各类校产的管理。第八条: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 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制定本归口管理单位校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对违法乱纪者,书面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4(二) 负责本归口管理单位校产的帐、物、卡管理;(三) 负责本归口管理单位校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审批工作;(四) 负

6、责本归口管理单位校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 负责本归口管理单位校产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六) 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临时交办的校产管理方面的任务。第九条:归口管理单位、人员设置的原则归口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校产管理工作量大小,单独设科或指定某一科室完成管理任务。各归口管理单位设兼职(工作量多的单位设专职)校产管理人员(各系、中心、所等为设备管理员),并将名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十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学校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申报、登记外,因工作的需要,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经营性资产户( 按工商发照户头为单位)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5第十二条: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并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批转文件等进行整理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营性校产的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第十三条:经营性校产的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在领到牌照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

8、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营性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变动的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手续。学校对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每年年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要在认真清查去年年末校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产权登记的内容为: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单位负责人;4、预算管理形式;5、主管部门;6、单位资产总额;67、国有资产总额;8、其它。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将产权检查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并抄报学校财务处等有关部处。第十五条:对不按要求进行产权登记的经营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工商管

9、理部门,不给年审,吊销其经营执照。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妥善保管好校产管理文件、资料、产权登记表。建立健全校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校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四章 校产使用第十七条:按校产管理体制,各级都要组织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分工,定岗到人。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上级、学校文件,建立健全校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第十八条:各单位占用、使用的校产,每半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一次帐(卡)、物的相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年初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力求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或帐(卡)、物相符,防止校产流失。第十九条:学校对校产实

10、行优化配置原则,最大限度发挥校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甚低的校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无偿调拨,调到校内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使用;校内资产有偿处理,所得收入一律归学校财务收入。7第五章 非经营性校产转经营性校产第二十条:非经营性校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所占有、使用的校产。经营性校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校产。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校产转经营性校产的主要方式有:(一) 用非经营性校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 用非经营性校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

11、用非经营性校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 用非经营性校产对外出租、出借。(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上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校产转经营性校产,需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令第 91 号)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校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三条:出具转入经营性校产资产资信证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组织、聘请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在取得资产评估确认证书后,方可给予出具。8第二十四条:

12、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转入经营性校产征收校产占用费。征收的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经营性单位,参考当年的市场价格及经营性校产占用性质协商确定。征收的费用一律归学校财务收入。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转入经营性校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经营单位限时纠正。第二十五条:学校校产转为经营性校产后,其校产的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学校校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二十六条:学校批准开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令)对其实施监管。第六章 校产处置和产权纠纷

13、的调处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占用校产的调拨或转让,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才能调拨或转让。校产的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后填写报损、报废单,然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有必要时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再组织技术鉴定),做好报批工作。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标准上的校产向校外转让,必须先进行评估,然后才准予转让。第二十九条:对校产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9第三十条:学校发生产权纠纷时,由校产占用、使用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处。第七章 校产的统计报告第三十一条:凡占用、使用学校校产的单位,要按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定的报表

14、格式、内容,按时如实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各校产使用单位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如发生校产变动,应对变动情况作出文字说明材料。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报表格式、内容、时间,向学校领导汇报后,才可上报,同时抄报学校财务处。第八章 责 任第三十四条:全校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校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三十五条:各级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 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校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

15、措施的; 10(二) 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六条:对校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学校,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未按职责要求,校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校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3、擅自转让、处置校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校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级校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违反校产管理政策情节严重,造成校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二 O 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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