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浦口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浦口经济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结合浦口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1.1 在浦口经济开发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成2.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开发区成立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2.2 开发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见附件 1)。2.3 开发区安全生产网络示意图(见附件 2)
2、。第三章 安监站工作职责3.1 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及时有效地落实和执行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3.2 加强自身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矛盾,认真履行工作职责。3.3 自觉遵守开发区纪律,服从领导分配,持安全执法证2上岗。3.4 安监站对在运营企业和在建项目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排除,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汇报。3.5 安监站人员巡查时,根据制定的检查要点,对重点防范部位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企业或工地负责人进行整改,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完成隐患
3、整改,对整改的单位进行核查。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1 责任状制度:(1)建设单位进场前需填写在建项目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1),经开 发区安监站审核后与开发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状,报开发区安监站备份。(2)在运营企业每年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1-2),经开发区安监站审核后与开发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需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4.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园区内生产运营企业和在建项目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
4、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3(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在运营企业和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检查表。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
5、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表(见附件 3、4),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 (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 5)。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安监站复查后,由安监站工作人员签署复查意见,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区4相关职能部门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6、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上级进行汇报,经同意后实施。(8)开发区安监站每月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及时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妥善归档保管。 4.3 信息上报制度:(1)在运营企业需设立专员从事安全生产日常上报工作,包括安全活动信息上报,相关安全生产日常报表材料上报等。每月 28 日前将隐患自查与整改情况上报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自查自报信息系统。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需立即向开发
7、区安监站汇报。(2)在建项目需设立专员从事安全生产日常上报工作,包括安全活动信息上报、相关安全生产日常报表材料上报等。每月 28 日前填写项目隐患自查自改表并报开发区安监站(项目隐患自查自改表见附表 2)。第五章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55.1 保证金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2000 元/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有违规行为的进行拍照取证,参照检查表(见附件 3)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给生产经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单位报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安监部门处理(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通知
8、单见附件 6)。(2)在建产业类项目在与开发区签定项目协议时,安全生产保证金从企业交纳的土地保证金中扣除,金额为全部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不足 5 万元的按 5 万元计算,10 万元为上限。基础设施类项目,由施工单位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不足 5 万元的按 5 万元计算,不设上限。在日常检查中,根据各工地的现场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有违规行为的进行拍照取证,根据检查表(见附件 4)内容给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打分,按比例扣除相应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证金全部扣除并处罚款,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安监部门处理(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通知单见附件
9、6)。5.2 月度考核制度:根据各工地的现场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有违规行为的进行拍照取证,根据考核表(见附件 7)内容给施工单位、监理6单位的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打分,考核表内容可进行调整,按照上述标准扣除相应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实施停工整改。(注:日常检查 表与月度考核表相同扣分项不累积计算)5.3 重点检查制度:开发区将危化品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月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施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的监理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对此类单位的监管力度。5.4 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月度考核、重点检查及日常安全生
10、产工作开展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在建工地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达标的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对年度考核优秀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6.1 在建企业进场施工前,需以书面材料报开发区安监站,填写在建项目信息登记表(见附表 1-1),接受开工前的培训与指导,建立安全生产信息联系机制后方可开工建设。6.2 在运营企业投产前,需以书面材料报开发区安监站,填写在运营企业项目信息登记表(见附表 1-2),开发区安监站组织上级主管部门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待培训课程结束后,经开发区安监站审核通过,方可投产经营。76.3 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11、本职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有关部门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6.4 企业对新招收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6 各企业必须建立教育、培训档案。第七章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7.1 开发区根据区安委会工作要求,定期参加区安委会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学习相关文件,向在运营企业和在建项目传达会议精神。7
12、.2 安监站每季度召开一次在运营企业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会议,研究和解决日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区安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要求,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7.3 在运营企业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内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并根据实际生产、建设需要,合理调整相关8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7.4 针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各企业必须定期召开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专题会议,及时发现违章操作行为,立即纠正并整改。7.5 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企业参会人员务必准时出席,配合做好会议签到工作。会议期间认真听讲,做好会议记录
13、,会后应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传达会议精神。参会人员必须如实反映和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会议期间积极议事,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第八章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8.1 企业和在建项目每年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和修改相关应急预案报开发区安监站。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次数一年不得少于两次。8.2 企业和在建项目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第一时间拨打 120 并对伤员展开救援,保护现场,留取相关影像资料,通知公安部门。在建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立即形成事故报告,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开发区安监站。施工单位要迅速联系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配合安监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8.3 开发区安监站事故处理
14、流程(见附件 8)。第九章 行政处罚办法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9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在建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开发区安监站及时上报区各职能部门,由区各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第十章 责任10.1 在工作中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坚持管理、监督、服务的原则。10.2 安监站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强化廉政教育措施,不定期进行廉政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10.3 安监站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检查内容,设立新的罚款项目;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索取财物;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者的礼物馈赠和宴请;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在运营企业、施工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010.4 安监站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述行为准则,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交开发区纪工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