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栖霞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栖霞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重点是对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有利于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二章 认证对象第三条 栖霞市气
2、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重点工业企业、旅游景点、学校、医院、车站、矿山、人群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2认证,各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实行自愿申报。(一)栖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点、车站、库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山等;居民社区、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3、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第三章 认证条件第四条 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认证条件。(一)有满足“五有” 标 准(有职能、有人 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镇(街道、开发区)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 24 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至少有一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气象信息员。(三)有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
4、预警信息,如气象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传真、广播、3电视等,能与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八)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 24 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四)有气象灾情的
5、报告人员,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市气象局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显示屏等)。(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市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4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市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
6、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 24 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六)参加市、镇(街道、开发区)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四章 认证机构第七条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栖霞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对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由市气象局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第五章 认证程序第八条 申报方式采用书面申报形式。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认 证 申 请 书 电 子 版可 以 从 栖 霞
7、 气 象 网 上获得。申报单位正确填写申报材料后,邮寄到5栖霞市气象局(地址:栖霞市文化路 443 号,邮编:265300)。第九条 申报材料(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第十条 材料初审栖霞市气象局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栖霞市气象局指派不少于 2 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由专家评估组签署评估意见,报市气象局审核。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市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
8、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派出不少于 3 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认证审核。满足认证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市气象局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认证审核。凡通过认证审核的达标单位,由市应急办和市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举行证书和标志颁发仪式。6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 3 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第六章 认证监督第十五条 获
9、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市应急办、市气象局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吊销认证,并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七章 认证复审第十六条 认证资 格自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之日起生效。在认证证书失效前六个月,市气象局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市气象局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其认证单位进行指导。第八章 认证吊销7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重新申请认证,将吊销认证,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第九章 激励机制第十八条 通
10、过气象灾害 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费、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财产保险机构在认证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保险费率中的个体风险评估系数可按低档套用;市镇(街道、开发区)两级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第十章 联络方式第十九条 有关气象灾害 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问题、评论或建议,请联系栖霞市气象局。地址:栖霞市文化路 443 号邮编:265300电话:05355211705第十一章 附则8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栖霞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
11、证管理办法2、栖霞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3、栖霞市镇(街道、开发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4、栖霞市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5、栖霞市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6、栖霞市气象科普(示范)村建设标准及评估考核表附件 1:9栖霞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 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烟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栖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气象灾害 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12、,重点是对各申报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有力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 各镇(街道、开 发区)人民政府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第四条 市应急办 、市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第五条 申报气象灾害 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
13、立了气象灾害警报点,设立了报警电话,有气象协理员,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 24 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二)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有一名副镇长(主任)分管10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至少一名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四)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市气象局保持通讯畅通;(五)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农村气象预报预警大喇叭、显示屏等);(六)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气象局初审。(二)市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签署评估意见后,报市应急办审核。(三)经书面申报、现场核实、综合评定后,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联合颁发证书和标志。第七条 获得认证 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第八条 通过气象局灾害 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和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