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 李长江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