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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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一、小麦保险(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小麦生长正常。(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 、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三)保险范围小麦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城阳区、黄岛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费 15 元/亩,保

2、险金额 500 元/亩。(五)保险责任小麦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2(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小麦政策性保险按照 90%给予补贴,其余 1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对平度、莱西、即墨、胶州、黄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 42.5%,市财政负担 42.5%,区(市)财政负担 5%;对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负担 35%,市级财政负担 25%,区(市)财政负担30%。(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每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为小麦

3、保险集中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为次年 6 月 30 日。(八)赔偿处理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以上(含) ,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其他责任免赔约定: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 1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 1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 3 月 31 日 每亩保险金额40%公历 4 月 1 日至公历 4 月 15 日 每亩保险金额60%3公历 4 月

4、 16 日至公历 5 月 15 日 每亩保险金额80%公历 5 月 16 日至公历 6 月 30 日 每亩保险金额100%二、玉米保险(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玉米生长正常。(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 、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三)保险范围玉米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城阳区、黄岛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

5、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费 15 元/亩,保险金额 500 元/亩。(五)保险责任玉米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4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玉米政策性保险按照 90%给予补贴,其余 1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对平度、莱西、即墨、胶州、黄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 42.5%,市财政负担 42.5%,区(市)财政负担 5%;对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负担 35%,市级财政负担 25%,区(市)财政

6、负担30%。(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每年 4 月 20 日至 5 月 20 日为春玉米投保时间;每年 6月 20 日至 7 月 20 日为秋玉米投保时间,超过规定投保时间视为弃保。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 10 月 31 日。(八)赔偿处理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以上(含) ,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其他责任免赔约定: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 2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 2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

7、: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元)5春季 秋季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 6 月 15日每亩保险金额 40%公历 6 月 16 日至公历 6 月 30日每亩保险金额 50% 每亩保险金额40%公历 7 月 1 日至公历 7 月 15 日 每亩保险金额 80% 每亩保险金额40%公历 7 月 16 日至公历 7 月 31日每亩保险金额100% 每亩保险金额40%公历 8 月 1 日至公历 8 月 15 日 每亩保险金额50%公历 8 月 16 日至公历 8 月 31日每亩保险金额80%公历 9 月 1 日至收割完毕每亩保险金额100%三、花生保险(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

8、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花生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花生生长正常。(二)投保主体6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 、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三)保险范围花生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城阳区、黄岛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费 10 元/亩,保险金额 400 元/亩。(五)保险责任花生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

9、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花生政策性保险按照 80%给予补贴,其余 2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35%,地方财政负担 45%;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 8:2 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两级财政按 6:4 分摊。(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每年 5 月 1 日-6 月 11 日为花生保险投保时间;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 10 月 31 日,超过规定投保时间视为弃保。7(八)赔偿处理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

10、造成保险花生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0%以上(含) ,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其他责任免赔约定:保险花生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 2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 2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花生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 6 月 11 日 每亩保险金额40%公历 6 月 12 日至公历 7 月 10 日 每亩保险金额60%公历 7 月 11 日至公历 8 月 10 日 每亩保险金额75%公历 8 月 11 日至收获 每亩保

11、险金额100%四、马铃薯保险(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马铃薯生长正常。(二)投保主体8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 、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三)保险范围马铃薯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城阳区、黄岛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费 40 元/亩,保险金额 1000 元/亩。(五)保险责

12、任马铃薯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六)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马铃薯政策性保险按照 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35%,地方财政负担 45%;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两级财政分摊,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 8:2 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两级财政按 6:4 分摊。(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限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20 日为春季马铃薯投保时间,每年8 月 1 日至 9 月

13、20 日为秋季马铃薯投保时间 ,超过规定投保时9间视为弃保。春季马铃薯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 7 月 31 日,秋季马铃薯保险终止日期为当年 11 月 30 日。(八)赔偿处理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50%以上(含) ,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其他责任免赔约定:保险马铃薯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3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在 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应全额赔偿;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如下: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元)生长阶段春季马铃薯 秋季马铃薯

14、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 4 月 20 日 每亩保险金额40%公历 4 月 21 日至公历 5 月 10 日 每亩保险金额50%公历 5 月 11 日至公历 6 月 10 日 每亩保险金额70%公历 6 月 11 日至收获每亩保险金额100%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公历 9 月 20 日 每亩保险金额40%公历 9 月 21 日至公历 10 月 10 日 每亩保险金额50%公历 10 月 11 日至公历 10 月 30日每亩保险金额70%10公历 11 月 1 日至收获每亩保险金额100%五、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日光温室(即冬暖式塑料大棚)及棚内种植的蔬菜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

15、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塑料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棚内蔬菜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塑料大棚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塑料大棚数量在 5 个以上(含)或种植面积 5 亩以上(含)的种植小区。(二)投保主体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 、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三)保险范围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开展地区包括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费 500 元/亩,保险金额 30000 元/亩。其中,每亩保险金额具体分项为:塑料大棚棚膜保险金额 1500 元、草毡及拉绳保险金额 2500 元、骨架保险金额 6500 元、卷帘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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