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28日 17:53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