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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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 年 8 月 2 目 录1 总 则 .71.1 编制目的 .71.2 编制依据 .71.3 适用范围 .71.4 工作原则 .71.5 预案体系 .8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82.1 组织指挥体系 .82.2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82.3 现场指挥机构 .92.4 专家组职责 .92.5 应急救援队伍 .93 监测和预警 .10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03.2 预警 .103.3 信息报送与处理 .144 应急响应 .164.1 响应分级 .164.2 应急响应程序 .17 3 4.3 应急响应措施 .204.4 指挥和协调 .234

2、.5 应急终止 .255 后期工作 .255.1 损害评估 .255.2 调查处理 .265.3 善后处置 .266 应急保障 .266.1 资金保障 .266.2 物资保障 .276.3 通信保障 .276.4 人力资源保障 .276.5 技术保障 .286.6 交通运输保障 .286.7 医疗卫生保障 .286.8 生活保障 .28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9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296.11 应急能力评价 .296.12 保险 .307 监督管理 .30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30 4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30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317.4 联防联动机制 .3

3、28 附则 .328.1 名词术词定义 .328.2 预案实施 .33 5 1 总 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 号)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 34 号令)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 32 号令)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

4、保护部第 17 号令) 、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 6 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 预案体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

5、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省环境保护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水利厅、气象局等相关专业厅局的主管副厅(局)长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突

6、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7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2.2 市(州)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省突发环

7、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2.3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4 专家组职责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突发环境事件,聘请科研单位、 8 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军队有关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评估、卫生防疫、安全监督、水利水文、气象、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以及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参与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5 应急救援队伍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3 监测和预警3.1 监测和风险分析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建设、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9、,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9 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预计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蓝色(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黄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2.2 信息收集与处理省环境保护厅应通过省有关部门、市(州) 、县(区)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

10、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省有关部门和市(州)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10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公安厅负责。(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

11、厅负责。(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负责。3.2.3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批。发 布 红 色 ( 级 ) 预 警 信 息 应 由 省 长 签 发 , 同 时 向 国 务院 报 告 ;发布橙色(级)预警信息应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级) 、蓝色(级)预警信息应由市(州)、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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