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