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的管理,规范井控装备判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工作,确保井控装备性能可靠,保障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井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钻井、试油及井下作业控装备判废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井控装备主要包括:防喷器及其与套管头之间连接的所有部件(以下简称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井控管汇(含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内防喷管线)等。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检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第二章 报废条件第五条 井控装备出厂时间总年限达到以下条件的应报废:(一)防喷器十三年;(二)防喷器控制装置十五年;(三)井控管汇十三年。第六条 达到报废总年限后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第三方检验并合格,延期使用最长三年。第七条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