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第四条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在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五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一)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三章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