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肖像权上的财产利益及其救济作者:冉克平文章来源:清华法学点击数:1291更新时间:2015-9-7内容摘要:肖像权上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区分保护与一体保护并无优劣之分,但将财产利益塑造为肖像权的附从权能更契合现行法与审判实务。包含财产利益的肖像权主体限于名人,普通人的肖像权仅具有潜在财产价值。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救济应当区分名人与普通人,前者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而后者原则为精神损害赔偿。肖像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比较侵权人的获利额与受害人的拟制许可费而确定。死者肖像上的精神利益仍然存续,若生前为名人,其财产利益可以继承。关键词:肖像权;商业化;财产利益;精神利益;获利赔偿;死者肖像利益一、问题的提出传统民法上,肖像权表现为被动型的消极权利,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肖像以及将已制作的肖像进行非法公开。1但是,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企业竞争的加剧以及消费社会的形成,个人的肖像被用于代言、推销产品及服务的现象日益普遍,在精神利益之外,肖像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在极大程度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