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船舶主推进装置的检查1.法律依据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1章第26条第二款规定:主管机关应特别注意单个重要推进部件的可靠性;而且可以要求设有一个独立推进动力源,足以使船舶保持一个可航行速度,特别是在非常规布置的情况下。第六款规定:主推进机器均应设计成安装于船上后,在船舶正浮时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至15和向任一舷横摇至22.5,并同时尾纵摇7.5时能正常工作。第八款规定:应特别注意推进机器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以使在正常运转范围内机器的任何振动模态不会引起其过度的应力。第27条第一款规定: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应有措施以保证不超过安全速度。第二款规定:当主机或辅机经受内部压力并可能受到危险的超压时,应有措施切实防止这种过份的压力。第四款规定:缸径为200或曲柄箱容积为0.6立方米及以上的内燃机,应设有适当形式和足够释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第五款规定:主内燃推进机械及辅机,应设有发生诸如滑油供应故障等可能导致机器的迅速破坏、严重损伤或爆炸的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