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船舶焚烧炉及垃圾管理计划的检查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附则第2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一切船舶。附则第3条规定:在特殊区域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入海;垫舱物料、材料和包装材料要尽量远离陆地处理入海,且不得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处形成可见漂浮物;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入海。附则第5条规定: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在特殊区域内,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